1、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交定金并不是必须要做的。其实如果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也不会有太多的损失。
2、交定金时一定要和开发商或卖家签订定金协议或购房协议书,不能只在口头上承诺,交了就算交了定金了。如果没有协议,定金就没有法律效力。
3、写明是“定金”两字,以免发生争议。协议中的款额如果不明确性质,不写明“定金”字样,很容易发生争议;协议中约定的预付款、违约金和定金不能混淆,如果写成“订金”、“预付款”、“认购金”、“诚意金”等,协议条文无明确约定其是具有定金性质的,则不具法律效力。
4、定金的数额必须在房屋成交金额的20%以内,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定金的数额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若定金的数额约定过高,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成交价的20%,超过部分无效。例如:房价500万元,定金一般在100万元以内,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如果说在认购书中的购房定金超过了房价总额的百分之二十,那么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超出20%的部分就不属于购房定金,不适用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
所谓定金罚则,也就是指在双方约定的事宜中,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是如果说给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宜,就无权要求收受方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相关事宜,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是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具有法律效应,数额不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买方不履约无权拿回定金,卖方不履约,需双倍返还买方定金。
但订金可视为预付款,如消费者不想购买,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返还。所以将“定金”写成“订金”就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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