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发生,保证广大消费者和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含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含临时工)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人事部安排,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凡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人事部必须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予以调离,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治疗。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七.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八.凡发现未经健康检查上岗工作或患有《食品安全法》中所列疾病者而未及时调离的,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并依法接受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
Copyright © 2019- nry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