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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出台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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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相关法律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2种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1,包括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 则。这些工伤保险条例是能够保障员工的权益的。一、 工伤保险作用现在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好了,很多的员工都会在比较大的用人单位上班,那么可能会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工伤保险就起了作用,它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通过立法来强制实施的,所以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如果有职工不小心因为事故而受伤了的话,那么这个工伤保险是可以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极其基本的生活。所以对于员工来说,工伤保险是非常重要的,能够在关键的时候保证一定的权益。除此之外,工伤保险还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然后保护和发展社会的生产力,因为工伤保险与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是密切相连的,所以说可以防止或者是减少工伤职业病。二、 缴纳工伤保险好多人都会缴纳工伤保险,因为工伤保险的好处非常的多,那么一般都是员工在用人单位里,然后用人单位按时的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说员工个人是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话,那么这个数额是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如果有很难以按照工作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的话,那么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所以说只要在用人单位上班的话,都是可以缴纳工伤保险的。综上所述,工伤保险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可以保证自己的权益,那么工伤保险也不用自己交,只要用人单位交就可以了,所以是非常放心的。

第3种观点: 相关法律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一、工伤保险与建筑事故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工伤保险与建筑事故保险的区别如下: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实行实名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更适合企业固定职工。建筑事故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商业保险,通常根据施工合同金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对于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殊人群,更适合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包括流动性大的行业特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确保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二、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和时效(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一定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期限的起始日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超过此期限将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这里要提醒工伤职工的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不以单位同意为必要条件。对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应当注意,在2004年1月1日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时效办法》对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规定申请时效,如果工伤职工在2004年1月1日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均应受理,不存在超过申请时效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2004年1月1日以后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一是工伤职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申请时效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计算。二是工伤职工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申请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三、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目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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