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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歧视降低女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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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2种观点: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一、怀孕期间公司可以降工资吗公司不能在职工怀孕期间减薪。我国在工资分配中,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降低女职工孕期、分娩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任何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二、孕期被降工资如何维护孕期期间企业不能降工资。职工在孕期或哺乳期不适应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三、职工怀孕期间辞退该怎么赔偿怀孕期间被单位辞退赔偿标准为两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要继续履行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所以可以要求支付期间的工资。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合同,可以申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3种观点: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于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劳动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禁止任何单位因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这项规定的意义非常重大。首先,它保证了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等关键时期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职场上不会因为生育而受到歧视。其次,这项规定也有利于促进男女平等,营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同时,任何单位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给女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果女职工自愿放弃相关权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她的工资待遇?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能因为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即使女职工自愿放弃这些权益,用人单位也无权降低她的工资待遇。因此,单位应该始终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管理和操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对于保障女性在职场上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具有重要意义。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女职工的权益,避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同时,女职工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妇女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女职工的职业发展和升迁,不得安排超时、夜间等特殊劳动,不得降低女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性别歧视的语言或图像对工作岗位进行描述。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适合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要求。拒收或者不看某一性别求职者简历。同等条件下,某一性别求职者笔试、面试或者复试机会。询问求职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或婚育计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2种观点: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性别歧视的语言或图像对工作岗位进行描述。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适合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要求。拒收或者不看某一性别求职者简历。同等条件下,某一性别求职者笔试、面试或者复试机会。询问求职者婚姻状况、子女状况或婚育计划。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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