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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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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 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二、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一)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二)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三)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司法确认。三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的相关知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面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会依法处置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客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和意义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方案规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在赔偿权利人方面,2015年印发的试点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是省级。此次印发的方案则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扩大至市地级。这位负责人解释,实践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如贵州省可以委托贵州省环保厅来进行索赔工作。方案同时规定,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相关省级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此次印发的方案明确“磋商前置”,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诉讼的前置条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经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这份经过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这将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促进赔偿协议落地。方案也明确,对于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环保部将积极推动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以案例实践为抓手,扎实推进工作。在加强技术保障方面,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建设,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规范管理。同时,环保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进解决各地在改革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方案》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即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提到,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案》还提到,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是污染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权利主体是污染受害人,义务主体是污染加害人。在诉讼中,受害人向加害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就是索赔人,即原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2种观点: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赔偿以下费用:1、生态环境损坏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需要的费用;5、防止损害发生,扩大合理费用。一、噪声污染是多少分贝以上噪音污染标准是45分贝到55分贝之间,超过这个标准的音量,即属噪音扰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是赔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有相关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五大方面: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律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衍生问题:社会治理包括生态环境吗?答:社会治理包括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治理,是我国提出的、旨在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主要通过开展植树种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等方式,建设祖国秀美山川。

第1种观点: 1、环境侵权责任人要承担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产生的费用、行政处罚的费用等。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人民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第二十四条人民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一、环境侵权案件的特点有哪些(一)加害主体方往往是能创造利税和就业岗位的污染企业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虽然也多见因为邻里生活中缺乏自我约束的环境纠纷,如空调运行中的噪声、厨房排放的油烟、垃圾放置不当的恶臭,还有城市里的施工噪声污染、饭店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但更多的还是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污染危害他人而形成环境纠纷。由于污染企业往往能够为当地创造税收、解决一定的职工就业,就成为地方重点保护的对象,使受害人难以获得正当的赔偿。(二)加害行为的行政合法性在实务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加害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二是达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往往可以充分举证其排放行为是经批准的合法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而一些也以加害行为是否违法来判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要件,导致受害人案件败诉。(三)受害人人数众多由于环境案件往往是社会公害,危害影响范围大,因此在实践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经常性的是不特定的众人,也就必然导致环境侵权案件要以集团诉讼立案。一些基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恶意难众多受害人,导致受害人难以依。(四)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是受害人能否获得赔偿的重要环节。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多数受害人不具有专业知识,也无法进入到致害人的生产过程中去,并且由于取证涉及到诸多学科和多种技术手段,也需要充分的财力支持,普通受害人难以承受经济上的压力,导致难以获得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也是影响受害利获得救济的重要因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中,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仅限于被侵权人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而引起的私益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权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按以下情况赔偿:1、生态环境损坏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发生,扩大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1种观点: 《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应用程序和调解程序。法律强调污染企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和恢复生态环境两种。《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是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它主要规定了在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其他形式的损害时,应当由造成损害的企业或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如下: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确定具体责任,保护公共利益,公开透明,依法实施,合理补偿。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用程序:权责确认、损害评估、赔偿测算、赔偿实施、监督管理。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调解程序:属地环保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由属地环保部门出具协议书,加强对履行协议的监督管理。同时,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污染企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和恢复生态环境两种。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是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及赔偿金额的依据。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依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应用程序和调解程序,为维护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应当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珍爱生态环境,共同营造美丽的家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五条 排放污染物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责任,并依法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方案》还明确了适用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责任: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 侵权责任 法等法律规定;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二、为什么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当如何操作(一)精准开展案件调查就是启动索赔工作的前提,要确定赔偿权利人。(二)是确定调查内容,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开展案件调查,确定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损害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哪些损害等等?最后形成调查报告和结论并据此确定赔偿义务人,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 。经过案件调查之后,有了明确的索赔对象,即为下一步开展磋商或诉讼,启动生态修复打下良好的基础。(三)启动索赔程序是对受损生态环境开展修复的保障。案件调查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处理。一是赔偿义务人同意赔偿权利人磋商提议的并编制了初步修复方案,赔偿权利人就直接启动磋商程序;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程序磋商,对有争议的,则共同委托第三方组织磋商。二是磋商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的,则向有管辖权的申请司法确认。三是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或者磋商不成功达三次的,则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的适用范围的相关知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面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会依法处置的。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法律客观: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十日修理好损坏的夏利车,汽车修理厂迟延三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三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求偿需坚持客观确定性,即预期取得的利益不仅主观上是可能的,客观上还需是确定的。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此利益丧失,若无违约行为,这种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厦迟延十日交付,商厦十日的营业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偿不得任意扩大,对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7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我国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也有相同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原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法律采取预见性赔偿范围的随意扩大。预见性有三个要件:(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飞机误点使其耽误了一笔买卖,要求赔偿。该买卖是否耽搁,航空公司在售票时是无法预见的,故此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第3种观点: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赔偿以下费用:1、生态环境损坏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需要的费用;5、防止损害发生,扩大合理费用。一、噪声污染是多少分贝以上噪音污染标准是45分贝到55分贝之间,超过这个标准的音量,即属噪音扰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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