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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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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共九章,九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罚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一共有九章,共有九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它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黄河等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2种观点: 一要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污染治理是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关键问题,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锚定精准治污的要害、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二要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是推进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手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河湖水系为统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加强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三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要坚持的战略定位,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不动摇。促进生产要素向中心城市、都市圈和城市群集聚,通过城镇“点”上的高质量发展带动长江流域“面”上的高水平保护,实现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协同联动、整体一致。四要坚持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多元共治是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落实地方政府推动《行动方案》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流经的地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较快,同时也面临着水污染、物种减少、水量不足等问题。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制定了《长江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生态优先、防治为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些原则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其中,“生态优先”意味着在保障生态安全和生态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防治为主”指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科技创新相结合的方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分类管理”则是将长江流域划分为水资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开发利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区域,实行差别化管理;“综合治理”着重强调多措并举、各方合力,把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结合起来考虑;“公众参与”针对长江流域广大民众,鼓励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条 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防治为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一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旨在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长的河流——长江,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长江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人口数量的增加,长江流域面临着水污染、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18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长江流域的保护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资源保护措施、河道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进行了全面保护和管理。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长江流域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机制进行了明确。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都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措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多项措施逐步推进,包括加强污染治理、限制河道开发、推广节水措施等,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有何具体的落实措施?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一方面,各级政府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禁止新建超标准排污企业、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措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个人也积极参与保护长江的行动,推广了各种生态环保科技和措施,例如建立河流生态保护站、种植树木、发起垃圾分类活动等。总之,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了全社会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关注和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中国第一大河流长江,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推广了各种生态环保科技和措施,引导和促进了全社会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关注和投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强调大保护,是要以大保护、生态优先的规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搞大开发,是要防止一哄而上,刹住无序开发、破坏性开发和超范围开发,实现科学、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产生深远影响。该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注重大保护而不是大发展。设立规划与控制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破旧动能,培育新动能,从而实现长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罚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3种观点: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一、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情形:1、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2、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3、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2、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3、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4、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一、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情形:1、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2、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3、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2、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3、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4、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一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旨在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长的河流——长江,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长江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人口数量的增加,长江流域面临着水污染、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18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长江流域的保护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资源保护措施、河道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进行了全面保护和管理。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长江流域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机制进行了明确。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都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措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多项措施逐步推进,包括加强污染治理、限制河道开发、推广节水措施等,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有何具体的落实措施?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一方面,各级政府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禁止新建超标准排污企业、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措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个人也积极参与保护长江的行动,推广了各种生态环保科技和措施,例如建立河流生态保护站、种植树木、发起垃圾分类活动等。总之,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了全社会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关注和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中国第一大河流长江,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推广了各种生态环保科技和措施,引导和促进了全社会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关注和投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罚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3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一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旨在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长的河流——长江,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长江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人口数量的增加,长江流域面临着水污染、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18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长江流域的保护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资源保护措施、河道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进行了全面保护和管理。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长江流域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机制进行了明确。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都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措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多项措施逐步推进,包括加强污染治理、限制河道开发、推广节水措施等,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有何具体的落实措施?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一方面,各级政府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禁止新建超标准排污企业、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措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个人也积极参与保护长江的行动,推广了各种生态环保科技和措施,例如建立河流生态保护站、种植树木、发起垃圾分类活动等。总之,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了全社会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关注和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中国第一大河流长江,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推广了各种生态环保科技和措施,引导和促进了全社会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关注和投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产生深远影响。该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注重大保护而不是大发展。设立规划与控制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破旧动能,培育新动能,从而实现长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1种观点: 可以双方先协商进行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以及补救出的费用进行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以外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制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是证据种类中书证的范畴,不是证人证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3种观点: 抄袭的界定标准如下:1.被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2.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而所谓的“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二千五百个字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罚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3种观点: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一、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情形:1、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2、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3、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2、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3、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4、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规定,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禁渔期钓鱼违法吗长江禁渔期钓鱼是违法的。我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罚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3种观点: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一、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情形:1、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2、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3、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1、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2、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3、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4、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产生深远影响。该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注重大保护而不是大发展。设立规划与控制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破旧动能,培育新动能,从而实现长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共九章,九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一共有九章,共有九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产生深远影响。该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注重大保护而不是大发展。设立规划与控制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破旧动能,培育新动能,从而实现长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产生深远影响。该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注重大保护而不是大发展。设立规划与控制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破旧动能,培育新动能,从而实现长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大保护的意义: "共抓长江大保护"是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科学认知长江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上,应当深入研究和探索创新"共抓长江大保护"顶层设计与实施路径规划、科学支撑与理论引领、关键工程技术措施选择、系统监测评价体系构建、价值实现方法路径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创新、立法保护与监督、创新合作平台建设等一系列重大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共同组成了"共抓长江大保护"的体系框架,直接关系到这一历史伟业的最终成功。长江大保护措施:1.树立一盘棋的全局观和整体保护观2.重建行政区管理和流域管理相结合的长江流域环保跨界管理新体制3.构建全流域统一的环保标准和执法标准4.构筑全流域生态保护数据库及共享应急体系5.设立流域环境保护基金和上下游生态利益补偿机制6.培育覆盖全流域的社会力量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 施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总共分为九章,分别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 绿色发展,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强调大保护,是要以大保护、生态优先的规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搞大开发,是要防止一哄而上,刹住无序开发、破坏性开发和超范围开发,实现科学、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共九章,九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罚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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