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罚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一共有九章,共有九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它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黄河等其他流域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2种观点: 一要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水污染治理是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关键问题,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锚定精准治污的要害、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二要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是推进长江大保护的重要手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河湖水系为统领,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推动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加强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三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要坚持的战略定位,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不动摇。促进生产要素向中心城市、都市圈和城市群集聚,通过城镇“点”上的高质量发展带动长江流域“面”上的高水平保护,实现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协同联动、整体一致。四要坚持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多元共治是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落实地方政府推动《行动方案》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长江是中国最长的河流,流经的地区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较快,同时也面临着水污染、物种减少、水量不足等问题。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制定了《长江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生态优先、防治为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些原则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其中,“生态优先”意味着在保障生态安全和生态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防治为主”指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科技创新相结合的方法,防止和治理环境污染;“分类管理”则是将长江流域划分为水资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开发利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区域,实行差别化管理;“综合治理”着重强调多措并举、各方合力,把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结合起来考虑;“公众参与”针对长江流域广大民众,鼓励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条 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防治为主、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1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一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旨在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长的河流——长江,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长江是中国的经济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人口数量的增加,长江流域面临着水污染、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2018年12月2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长江流域的保护范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资源保护措施、河道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进行了全面保护和管理。同时,该法还规定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长江流域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机制进行了明确。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都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措施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多项措施逐步推进,包括加强污染治理、限制河道开发、推广节水措施等,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有何具体的落实措施?为了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一方面,各级政府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如禁止新建超标准排污企业、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措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个人也积极参与保护长江的行动,推广了各种生态环保科技和措施,例如建立河流生态保护站、种植树木、发起垃圾分类活动等。总之,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引导和促进了全社会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关注和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中国第一大河流长江,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自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加强了长江流域的环境治理工作,推广了各种生态环保科技和措施,引导和促进了全社会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关注和投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保护法》旨在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强调大保护,是要以大保护、生态优先的规矩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不搞大开发,是要防止一哄而上,刹住无序开发、破坏性开发和超范围开发,实现科学、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保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和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产生深远影响。该法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注重大保护而不是大发展。设立规划与控制一章,充分发挥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领和约束作用。通过加强规划和负面清单管理,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破旧动能,培育新动能,从而实现长江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流域科学、有序、绿色、高质量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