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会计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如下:1、执行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执行人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3、执行人员要有无所畏惧的胆略和勇于开拓的魄力;4、执行人员应该有强烈的求知欲;5、执行人员应具备临危不惧,处事不惊的良好心态;6、执行人员应始终保持稳定的思想情绪;7、执行人员应具备忍辱负重的心理素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3种观点: 一、初级会计证初级会计证是会计证书的一种,会计证书一般有四个等级:入门的叫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的叫助理会计师资格证,高一级就是中级会计师资格证,最高一级叫高级会计师资格证,需要通过几轮的考试才能获得。初级会计证全称为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证书,通过初级职称考试后,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二、初级会计证好考吗初级职称考试并不难,相比中级来说,都是日常常用的会计帐务处理。无论什么水平的考试,难与不难。都是因人而异。主要是看你目前的基础和水平。如果你是会计专业的。只要是中专水平。也可以轻松通过。或者,专科经济类专业的,也可以的。如果是非经济类专业的,相对需要更多投入。还要看你自己的学习能力。如果很强。也会觉得很容易。初级职称考试并不难,相比中级来说,都是日常常用的会计帐务处理。经济法和实务都不难考,先把书看一遍,了解了都有什么,大概几章,分清哪是重点章。然后第二遍连看带做题,先看书,背重点,再做题熟悉重点.第三遍再大体地理一遍,看哪儿还没撑握好,还没记好。最后做几张模拟卷,做到心中有,所以时间上要安排紧凑。经济法主要是税法方面的,税种税率,税额的计算,这是工作中常用的,而且也是重要的,各种税法都要了解。尤其是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营业税都是重点税。实务呢,是在理解的基础上对会计基础概念和科目背育,分清哪章哪节都有哪些内容.把科目的定义和范围背好了,才能更好地做分录.做客观题的时候,要多注意给于的条件,根据条件来做分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同地方的培训补贴政策不一样,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有小儿推拿保健指导、实用插花技能、康养照护,居家养老照护,家庭保洁,餐饮服务基本技能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2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不同地区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发放标准存在差异,并提供了我省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发放标准供参考。申请条件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专利、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等,申请流程包括推荐、审核、评审等步骤。法律分析不同地区的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发放标准存在差异,以下是我省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发放标准,供参考:1. 中科院院士,省政府每月发放特殊津贴1000元,并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2. 每人一次性发放省政府特殊津贴1.8万元;3. 对于新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3.8万元津贴(其中1.8万元由省财政一次性补贴,2万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4.新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1.8万元津贴,由省财政专项列支拨款。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申请条件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专利;3.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艺传承上有重大贡献;4.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5.在相应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技绝活,且行业公认;6.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申请流程1、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负责推荐工作。2、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同行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进行公示。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含中央驻皖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逐级申报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报经设区的市党委、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4、推荐的人选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送省直有关部门,由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推荐,提出初选名单。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研究,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涉密人员除外)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国务院特殊津贴人选报人社部审批。拓展延伸根据我国《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特殊津贴。那么,如何成为享受津贴的人才呢?首先,申请人应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包括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关系在本地区、高级工以上或者具有特殊技能、在所从事的领域技艺精湛、或者具有特殊贡献等。其次,申请人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最后,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给予特殊津贴,并按月发放。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特殊津贴资金纳入当地政府预算,用于支持技能提升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技能人才活动。综上所述,想要成为享受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的人才,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得特殊津贴。结语不同地区的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发放标准存在差异,具体发放标准可参考我省的规定。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可获得每月1000元或1.8万元的特殊津贴,新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还可获得3.8万元的津贴,而新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则可获得1.8万元的津贴。申请条件包括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荣誉,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专利,职业技能处于国内、省内领先水平等,申请流程包括单位推荐、审核、评审等环节,最终由省政府批准后发放。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02-01) 第三十条 实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与企业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办好实习基地。
第1种观点: 会计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如下:1、执行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执行人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3、执行人员要有无所畏惧的胆略和勇于开拓的魄力;4、执行人员应该有强烈的求知欲;5、执行人员应具备临危不惧,处事不惊的良好心态;6、执行人员应始终保持稳定的思想情绪;7、执行人员应具备忍辱负重的心理素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2种观点: 1、不闻不问,埋头做账典型表现:拿到原始票据,也不问清票据所代表经济业务事项的来龙去脉就做账。2、根据单据种类做账典型表现:凡是餐饮票都计入业务招待费做账时应该按业务的性质来确定成本费用的归集科目,而不是根据单据的种类来确定会计科目。如餐饮票可能是业务招待费,也可能是职工福利。3、凭证摘要写得不清楚典型表现:摘要要素不齐、含糊不清,有时连最基本的时间、人物、事项都不写。如“报销费用”。危害:摘要写得不清楚,不利于日后查账,更不利于分析取数。例如:销售部门报销展会费用时,摘要只是写“销售部报销展会费用”,如果销售部对费用支出有疑问时,财务只得将报销凭证一一翻出与销售部对账,如果在摘要写得很清楚(如:龙逸凡报销2013XX展会费用),则仅看摘要就可核对,避免无谓的劳动。又如:支付货款时,摘要只写“支付货款”,则不知道是为生产支付的货款还是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货款,手工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就无从判断。4、凭证摘要写得太清楚典型表现:无税务风险意识,摘要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某些时候,凭证摘要应该写得象雾象云又象风,否则就会象沐浴阳光温暖的冰块,全然忘了自身在逐渐地消融,最终化为一缕空气。5、将不同事项登在同一张凭证6、将多笔金额合并成一笔典型表现:将多笔现金或银行存款合并成一笔记账。什么?这个也算坏毛病。是的,尽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记账凭证,但这是理论上的,实际工作中不可以,除非你想通过无尽的查账、对账来消磨你漫长的人生。7、按报销单合计金额入帐,不按部门拆分8、金额错误时调整分录仅按差额调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是的,理论上是可以这样,但在实际工作中,你会发现这会给日后查账时带来无谓的烦恼。二、填制凭证的误区:误区1:所有的白条都不能入账:什么是白条?通常意义上讲,白条就是指在白纸上书写的收支证明(或收发证明)。很多财务人员认为所有的白条是不可以入账的。其实并不是这样,支付对方是个人且不属于应税劳务的支出是可以用白条入账的,而并不需要发票。如:①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如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②独生子女补助、取暖费补助、防暑降温费等补助;③抚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④离职补偿;⑤丧葬费;⑥死亡赔偿;⑦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可根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3种观点: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哪些能力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相关知识点一、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种类有哪些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二、被审计单位转移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会受到什么处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法律依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法律依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法律依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计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竞业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竞业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