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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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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加工费用承包合同》中采用了“租期”、“承包”、“加工”等术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到底是租赁、承包、承揽还是雇佣,对其法律关系的定性将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处理,本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花一定的时间对此进行澄清。尽管《加工费用承包合同》约定了“租期”,却未约定“租金给付”,不符合“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须支付租金”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另,《合同》名称采用“承包”一词,因在承包关系中发包方是以让与经营权来收取承包费,但《合同》中并未出现上诉人须向答辩人交付承包费的约定条款,故,双方亦不属于承包法律关系。上诉人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双方系承包关系(见一审庭审笔录第9页、案卷第24页倒数第7行),在上诉理由中又宣称属于“工作责任承包关系”(见上诉状第2页第6行)和“雇佣关系”(见上诉状第2页第8行),逻辑混乱,前后陈述矛盾,法律关系认定不清,摇摆不定。答辩人认为:《加工费用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理由是:第一,雇佣关系中雇员直接提供单纯的劳务;承揽合同之承揽人则以提供劳务为工作手段,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本案,《加工费用承包合同》第五条约定“产品质量要求含铁在60度以上”,可见,上诉人并非仅提供单纯的劳务,完成并交付“质量合格的工作成果”才是其提供劳务的目的;第二,雇佣关系中雇员受雇主指挥、控制,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承揽合同之承揽人则属“独立合同工”,其完成工作成果的过程不受定作人干预,仅负有接受必要监督检验的义务。本案,上诉人独自招募工人、发放工资、组织生产,加工提炼按每吨45元计付加工费,生产过程不受答辩人的干预和控制,仅须接受答辩人“不得浪费原料”的监督;第三,雇佣关系中雇员只要付出劳务,即便未达雇主期望达到的结果,雇主仍应支付报酬;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或未达定作人要求的,无权请求支付报酬。本案,《加工费用承包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对产品质量和产量作出了明确约定,上诉人必须保证质量合格、完成产量,才能基于第四条于月底结账时请求一次性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关系的报酬支付形式;第四,雇员一般不承担从事雇佣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承揽人却恰恰相反需要自担风险。双方约定上诉人对在加工活动中产生的一切安全风险须自己承担,进一步表明双方通过《合同》确定的,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第五,雇员提供劳务的义务必须亲自履行,不能转移,也不能请人帮助来履行;而承揽人则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合同》约定:厂内一切工人工资、生后费用均由上诉人负责、上诉人所有工人均应遵纪守法,言外之意,上诉人组织加工生产可以请人帮助履行提供劳务的义务,这一点同样不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第六,上诉人在上诉状“认定事实”部分第2小节中(见上诉状第2页第7行)明确承认“上诉人是以自己的劳力和技术”向答辩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进一步证明双方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因此,答辩人与上诉人2010年4月21日通过《加工费用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关系根本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揽民法典律关系。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第2种观点: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样本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此致甘肃省××人民法院具状人(本人签名):××年××月××日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第3种观点: 人身损害赔偿怎样写答辩状人身损害赔偿答辩状答辩人L1、L2、L3就被答辩人林某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被答辩人捏造答辩人L1、L2抢劫,并用手指指到L1的额头,先用拳头打人,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2007年5月4日,被答辩人在某某村委会干部冯某发的小卖部当众捏造L1、L2以及冯某勇、冯某龙四人在5月3日晚在某某石山脚横两辆摩托车持水管抢劫。冯某龙的母亲张某英在5月6日来到答辩人家告诉L1被答辩人讲L1等四人在5月3日晚打劫。事实上L1在5月3日晚已上春城上班,也从来没有打劫的事。5月6日中午12时左右,L1看见被答辩人在冯某发的小卖部门前,便上前就其造谣一事要求对口。被答辩人回答称就是造谣中伤L1又如何,并用手指点到L1的额头,L1用手推开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挥起拳头朝L1打了一拳,L1才开始还手。被答辩人在小卖部门口拿起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打L1,L1退回看见在猪舍旁边有一条木棍,也拿来挡住被答辩人的木棍。L2见被答辩人追打L1,便上前抢开被答辩人的木棍。L1、L2准备离开,被答辩人又追上来继续用拳头打L1的胸部、腰部将L1打伤。L1又被迫用拳头还手自卫。二、答辩人L2、L3没有参与打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被答辩人与L1打架过程中,L2看见被答辩人持棍追打L1,只是跑过去抢开木棍阻止打架,自始至终没有动手参与打架。被答辩人L3听他人讲有打架这回事才从农田喷虫赶回,赶到现场时已打完架,当看见被答辩人还想继续打L1,便劝阻被答辩人退回小卖部,也根本没有参与打架。因此,被答辩人起诉L2、L3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三、被答辩人只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而擅自盲目住院,因此造成的住院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被答辩人打完架后只是受点皮外伤,还亲自骑摩托车离开现场。至于被答辩人离开后有无叫救护车,被答辩人根本不知道,就算被答辩人叫救护车也是没有必要的。被答辩人经检查只是软组织皮外伤,是没有住院必要的,但其仍住院并治疗其他疾病,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也被被答辩人打伤了,只是没有进行验伤而自己治疗,因此各人受伤的损失应各自承担。四、被答辩人要求赔偿其出院后的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仅是软组织皮外轻微伤,住院时间也仅9天,从该事实看来,根本不存在出院休息两个月的问题;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首先用拳头打人,受到的也只是皮外轻微伤,其精神远未达到受严重损害的程度。因此,其请求的出院后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捏造事实称他人抢劫,并先动手用拳头打人,应承担打架的主要责任。其仅受点轻微伤而擅自住院治疗,该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答辩人L2、L3没有参与打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答辩人请求赔偿出院后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根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雇主对雇工在完成受雇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理由是,雇工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用合同的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不是雇工的债权。其次,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受损害具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种观点: 一、雇工受伤雇主赔偿范围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可能被否认雇佣关系,但只要能予以佐证,就应对雇工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包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二、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是什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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