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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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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2种观点: 一、民法典对期间的规定:1、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5、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对期间的理解:所谓期间,就是指一段时间,如1年、6个月,等等。但在生活中,我们有的用农历计算,有的用公历计算。用农历计算的话1年就是365天,1月就是30天,不会出现变化。但是用公历计算的话,就年的计算上,闰年是366天,不是闰年是365天;就月的计算上,1、3、5、7、8、10、12月是31天,闰年2月是29天,不是闰年是28天,其他月份是30天。对1天24小时和1小时60分钟来说,不管何种算法都是一样的。如果某个期间是1个月,按照农历计算应该是30天,按照公历计算可能是30天、31天、28天、29天,就会出现不同。因此,就像统一度量衡,期间也要统一一个计算单位,法律统一规定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为计算单位,就是我们俗称的阳历。按此计算,1年就是1月1日至12月31日;1月就是每月首日至末日,如1月就是1月1日至1月31日,闰年2月就是2月1日至2月29日,4月就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不管该月有几天;1日就是凌晨0时至午夜24时。期间必定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例如,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5月9日,那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是从2018年5月9日开始计算呢?从常理上来说,开始的日期一般是权利产生的日期或者债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期,此时仍应算在履行期限之内。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样的,我们经常会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况约定时间,如今天中午12点之前必须把书还给我,也经常会对时间控制比较精细的事情约定具体到小时,如车辆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9时至某年某月某日8时,甚至有些需要精确到分和秒,如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这一类需要以小于日的时间单位作为计量单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将分、秒作为计量单位,而是只保留了小时,因为分、秒毕竟是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既可以单独规定,也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如果是以小时来计算期间,就不从下一小时开始计算,直接从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双方约定中午12点前交货,12点没有交货,就从12点开始计算期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期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二是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总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期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二是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关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2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3种观点: 一、民法典对期间的规定:1、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5、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对期间的理解:所谓期间,就是指一段时间,如1年、6个月,等等。但在生活中,我们有的用农历计算,有的用公历计算。用农历计算的话1年就是365天,1月就是30天,不会出现变化。但是用公历计算的话,就年的计算上,闰年是366天,不是闰年是365天;就月的计算上,1、3、5、7、8、10、12月是31天,闰年2月是29天,不是闰年是28天,其他月份是30天。对1天24小时和1小时60分钟来说,不管何种算法都是一样的。如果某个期间是1个月,按照农历计算应该是30天,按照公历计算可能是30天、31天、28天、29天,就会出现不同。因此,就像统一度量衡,期间也要统一一个计算单位,法律统一规定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为计算单位,就是我们俗称的阳历。按此计算,1年就是1月1日至12月31日;1月就是每月首日至末日,如1月就是1月1日至1月31日,闰年2月就是2月1日至2月29日,4月就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不管该月有几天;1日就是凌晨0时至午夜24时。期间必定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例如,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5月9日,那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是从2018年5月9日开始计算呢?从常理上来说,开始的日期一般是权利产生的日期或者债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期,此时仍应算在履行期限之内。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样的,我们经常会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况约定时间,如今天中午12点之前必须把书还给我,也经常会对时间控制比较精细的事情约定具体到小时,如车辆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9时至某年某月某日8时,甚至有些需要精确到分和秒,如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这一类需要以小于日的时间单位作为计量单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将分、秒作为计量单位,而是只保留了小时,因为分、秒毕竟是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既可以单独规定,也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如果是以小时来计算期间,就不从下一小时开始计算,直接从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双方约定中午12点前交货,12点没有交货,就从12点开始计算期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年月日方式规定期间的,自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间。2、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3、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最后一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2种观点: 一、民法典对期间的规定:1、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5、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对期间的理解:所谓期间,就是指一段时间,如1年、6个月,等等。但在生活中,我们有的用农历计算,有的用公历计算。用农历计算的话1年就是365天,1月就是30天,不会出现变化。但是用公历计算的话,就年的计算上,闰年是366天,不是闰年是365天;就月的计算上,1、3、5、7、8、10、12月是31天,闰年2月是29天,不是闰年是28天,其他月份是30天。对1天24小时和1小时60分钟来说,不管何种算法都是一样的。如果某个期间是1个月,按照农历计算应该是30天,按照公历计算可能是30天、31天、28天、29天,就会出现不同。因此,就像统一度量衡,期间也要统一一个计算单位,法律统一规定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为计算单位,就是我们俗称的阳历。按此计算,1年就是1月1日至12月31日;1月就是每月首日至末日,如1月就是1月1日至1月31日,闰年2月就是2月1日至2月29日,4月就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不管该月有几天;1日就是凌晨0时至午夜24时。期间必定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例如,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5月9日,那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是从2018年5月9日开始计算呢?从常理上来说,开始的日期一般是权利产生的日期或者债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期,此时仍应算在履行期限之内。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样的,我们经常会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况约定时间,如今天中午12点之前必须把书还给我,也经常会对时间控制比较精细的事情约定具体到小时,如车辆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9时至某年某月某日8时,甚至有些需要精确到分和秒,如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这一类需要以小于日的时间单位作为计量单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将分、秒作为计量单位,而是只保留了小时,因为分、秒毕竟是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既可以单独规定,也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如果是以小时来计算期间,就不从下一小时开始计算,直接从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双方约定中午12点前交货,12点没有交货,就从12点开始计算期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1、年月日方式规定期间的,自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间。2、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3、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最后一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民法典对期间的规定:1、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5、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对期间的理解:所谓期间,就是指一段时间,如1年、6个月,等等。但在生活中,我们有的用农历计算,有的用公历计算。用农历计算的话1年就是365天,1月就是30天,不会出现变化。但是用公历计算的话,就年的计算上,闰年是366天,不是闰年是365天;就月的计算上,1、3、5、7、8、10、12月是31天,闰年2月是29天,不是闰年是28天,其他月份是30天。对1天24小时和1小时60分钟来说,不管何种算法都是一样的。如果某个期间是1个月,按照农历计算应该是30天,按照公历计算可能是30天、31天、28天、29天,就会出现不同。因此,就像统一度量衡,期间也要统一一个计算单位,法律统一规定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为计算单位,就是我们俗称的阳历。按此计算,1年就是1月1日至12月31日;1月就是每月首日至末日,如1月就是1月1日至1月31日,闰年2月就是2月1日至2月29日,4月就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不管该月有几天;1日就是凌晨0时至午夜24时。期间必定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例如,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5月9日,那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是从2018年5月9日开始计算呢?从常理上来说,开始的日期一般是权利产生的日期或者债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期,此时仍应算在履行期限之内。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样的,我们经常会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况约定时间,如今天中午12点之前必须把书还给我,也经常会对时间控制比较精细的事情约定具体到小时,如车辆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9时至某年某月某日8时,甚至有些需要精确到分和秒,如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这一类需要以小于日的时间单位作为计量单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将分、秒作为计量单位,而是只保留了小时,因为分、秒毕竟是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既可以单独规定,也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如果是以小时来计算期间,就不从下一小时开始计算,直接从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双方约定中午12点前交货,12点没有交货,就从12点开始计算期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年月日方式规定期间的,自次日起开始计算期间。2、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3、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最后一日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期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二是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总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3种观点: 民法总则期间计算方式: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1种观点: 一、民法典对期间的规定:1、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5、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对期间的理解:所谓期间,就是指一段时间,如1年、6个月,等等。但在生活中,我们有的用农历计算,有的用公历计算。用农历计算的话1年就是365天,1月就是30天,不会出现变化。但是用公历计算的话,就年的计算上,闰年是366天,不是闰年是365天;就月的计算上,1、3、5、7、8、10、12月是31天,闰年2月是29天,不是闰年是28天,其他月份是30天。对1天24小时和1小时60分钟来说,不管何种算法都是一样的。如果某个期间是1个月,按照农历计算应该是30天,按照公历计算可能是30天、31天、28天、29天,就会出现不同。因此,就像统一度量衡,期间也要统一一个计算单位,法律统一规定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为计算单位,就是我们俗称的阳历。按此计算,1年就是1月1日至12月31日;1月就是每月首日至末日,如1月就是1月1日至1月31日,闰年2月就是2月1日至2月29日,4月就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不管该月有几天;1日就是凌晨0时至午夜24时。期间必定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例如,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5月9日,那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是从2018年5月9日开始计算呢?从常理上来说,开始的日期一般是权利产生的日期或者债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期,此时仍应算在履行期限之内。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样的,我们经常会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况约定时间,如今天中午12点之前必须把书还给我,也经常会对时间控制比较精细的事情约定具体到小时,如车辆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9时至某年某月某日8时,甚至有些需要精确到分和秒,如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这一类需要以小于日的时间单位作为计量单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将分、秒作为计量单位,而是只保留了小时,因为分、秒毕竟是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既可以单独规定,也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如果是以小时来计算期间,就不从下一小时开始计算,直接从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双方约定中午12点前交货,12点没有交货,就从12点开始计算期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期间以月计算,则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2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3种观点: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期间以月计算,则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如星期六、星期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都不包括在途时间。比如,诉讼文书是邮寄的,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确定期满前是否交邮,应当以邮局的邮戳为准,只要邮戳上的时间证明在期间届满前,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已将需邮寄的诉讼文书交付邮局,就不算过期。一、民事诉讼法期间的规定是什么诉讼期间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以期间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比如,立案的期间是七日,从人民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踪的公告的期间为三个月;上诉期间,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间为十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等。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职权确定的期间。比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起诉状的欠缺的期间;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间等。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同时,既不能过长亦不能过短,过长会迟延诉讼的进行和案件的审结,过短会限制诉讼参加人行使诉讼权利。以期间能否变更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是指在规定的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不准许法院延长或者缩短的期间。比如,上诉期间,当事人不服判决、裁定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的期间为一年等。在不变期间内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没有进行,权利人就丧失了该项诉讼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关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2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3种观点: 一、民法典对期间的规定:1、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2、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3、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4、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5、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对期间的理解:所谓期间,就是指一段时间,如1年、6个月,等等。但在生活中,我们有的用农历计算,有的用公历计算。用农历计算的话1年就是365天,1月就是30天,不会出现变化。但是用公历计算的话,就年的计算上,闰年是366天,不是闰年是365天;就月的计算上,1、3、5、7、8、10、12月是31天,闰年2月是29天,不是闰年是28天,其他月份是30天。对1天24小时和1小时60分钟来说,不管何种算法都是一样的。如果某个期间是1个月,按照农历计算应该是30天,按照公历计算可能是30天、31天、28天、29天,就会出现不同。因此,就像统一度量衡,期间也要统一一个计算单位,法律统一规定按照公历的年、月、日、小时为计算单位,就是我们俗称的阳历。按此计算,1年就是1月1日至12月31日;1月就是每月首日至末日,如1月就是1月1日至1月31日,闰年2月就是2月1日至2月29日,4月就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不管该月有几天;1日就是凌晨0时至午夜24时。期间必定有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例如,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除斥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若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18年5月9日,那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是从2018年5月9日开始计算呢?从常理上来说,开始的日期一般是权利产生的日期或者债务履行期限的最后日期,此时仍应算在履行期限之内。因此,法律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如上述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计算。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样的,我们经常会对一些比较紧急的情况约定时间,如今天中午12点之前必须把书还给我,也经常会对时间控制比较精细的事情约定具体到小时,如车辆保险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9时至某年某月某日8时,甚至有些需要精确到分和秒,如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这一类需要以小于日的时间单位作为计量单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将分、秒作为计量单位,而是只保留了小时,因为分、秒毕竟是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既可以单独规定,也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如果是以小时来计算期间,就不从下一小时开始计算,直接从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如双方约定中午12点前交货,12点没有交货,就从12点开始计算期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2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关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期间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二是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的关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1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关于期间的计算是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的。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一、刑诉拘留的时间有哪些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押解途中的时间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二、致轻伤刑事拘留期间的计算为规范刑事执法,防止超期羁押的发生,现就刑事拘留期间计算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归纳。1、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2、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3、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4、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期间以时计算的,开始的时不计算在内,而应从下一个小时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在计算期间时,接受当事人申请的那一个小时不计算在48小时之内,即如果提出申请是在8点,应从9点开始期间的计算。2、期间以日计算的,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应从第二日开始算起。比如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间为15日,那么宣判的当天或者判决书送达的当天不计算在15日内,即如果5月10日送达判决书,应当从11日开始期间的计算,5月25日上诉期间届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总则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已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总则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已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调查取证。3、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4、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5、二审发回原审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6、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2种观点: 一、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什么计算?1、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二、民法期间计算单位的有哪些?1、自然计算法,即以实际经过的时间为计算期间的时间。例如9月9日下午5时到9月16日上午10时,期间分秒不差;2、历法计算法,即以日历所定的年、月、日为计算单位,所称年,不论平闰年一律定为365日,所称月不论大小皆为30日。历法计算法虽不精确,然颇为便利。两种期间计算方法并存,法定或指定期限多用历法计算法,而约定期限,允许当事人选择,如未约定何种计算方法,则推定以历法计算法确定其约定期限。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人,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期间计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计算方式,一种是立法计算方式,自然计算方式计算的结果比较精准没事分秒不差,历法的电脑方式,不会那么的精准,但是这个计算方式非常的简单便利。具体的选择那个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

第3种观点: 不计入法定期间的情形包括:1、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4、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的条件如下: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综上所述,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一)民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二)民法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三)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2种观点: 一、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1、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请求的,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 什么是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民法失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另外,如果新法与旧法规定相冲突时,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新法、后法为准,在学理上称为默示废止。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领域”是指我国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由于民事法律规范制定的机关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同,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民事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除外。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地方性民事法规适用于制定者所管辖的区域之内。3、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只适用于各该特别行政区。(三)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的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民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用许多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即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民法典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在我国领域内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依据我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我国民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民法典的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详细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判法定继承吗 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分割。除非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 遗赠扶养协议 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总的来说,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在人和空间这两个方面需要我们进行了解,这一点我们要清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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