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二人都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达成了协议的情况下,就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了。 一、去民政局协议离婚要带的材料有:1、身份证 2、户口本 3、结婚证 1、申请补办户口本 本人写出户口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办理遗失申明(登报等)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原件,单位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补办手续。 2、到户籍部门开户籍证明 一般是去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本人可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开好了户籍证明之后就可以拿着户籍证明、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就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3种观点: 需要分情形讨论:1、若双方就离婚事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通常需要有如下步骤:(1)双方沟通并协商一致,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共同起草离婚协议;(2)协议起草完成后打印三份,但无需签名;(3)后续夫妻双方携带离婚协议、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4)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发给双方每人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5)在冷静期满后的下一个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但需要提醒您,若双方在此期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是经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将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也就是说,在试点地区登记的双方,可以不在户籍地进行办理。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诉讼离婚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准备齐全诉讼离婚所需材料后提交立案申请即可,立案材料通常有: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证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材料。诉讼离婚中双方若能达成一致意见,能够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效力相同。但需要提醒您,若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法官大概率不会判决离婚,您需要等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够提起二次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