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反悔的,除非有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可撤销事由,或者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无效情形。对于此类的合同,也可以双方协商,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第三条 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六条 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3种观点: 医疗事故纠纷和解协议签了又反悔由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也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的,应当制定协议。协议应当载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原因、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和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双方应当在协议上签字。调解后,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下列情形发生的,法院可以认定该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下列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订立合同时明显不公平;3、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注意:一方推翻协议的诉讼时效期为一年。【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