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榕意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患有肝病,突然猝死被保险公司拒赔,该如何应对?

患有肝病,突然猝死被保险公司拒赔,该如何应对?

来源:榕意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针对先天性疾病导致的猝死,保险公司是否会拒赔,法律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答案。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义务。2.《合同法》第十六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论: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自愿原则以及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对于先天性疾病导致的猝死,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相应责任,且符合其他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认真分析。

第2种观点: 虽然猝死是身体突然死亡,但是不属于意外,大部分猝死是由于心脏疾病导致的,所以意外险不赔。当然市面上也有一些附加猝死责任的意外险,但是理赔条件较为苛刻,必须满足发病开始六小时或二十四小时内身故才能够赔付。同时由于猝死发病快,死亡迅速,发病原因难以测定,所以想要通过重疾来理赔也是较为困难的。寿险一定可以赔偿,不管是意外还是疾病导致的身故,寿险都能赔。所以想保障猝死的,还是入手寿险最靠谱。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意外伤害险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对猝死的认定目前对猝死的通说认为,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关键问题。简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导致,那么在健康险类内理赔是不存在争议,在意外险内一般是拒赔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理性死亡两种。病理性死亡一般是由自身疾病引发,可以称之为纯粹的猝死。非病理性死亡一般有两情形,一种是多因一果型,即有外因也有内因,一般表现为外因在先,诱发内因,这种多因一果的复杂死因,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完全拒赔,应根据外因的大小给予适当的赔偿为宜。另一种是死因不明型,那么这种情形也符合意外险的特征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也可以说它是符合意外险的保险范围。法院的审判观点法院在审理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猝死认定的标准并不统一,有判赔的,也有不判赔的。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只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简单的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猝死虽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备“外来的”、“非疾病的”要素。在猝死案件中应把握的重点猝死的争议焦点还是在死亡原因上,对死亡原因的查明是关键。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一方,在发生猝死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死亡原因进行查明,如果对保险公司的检验结论不认同的也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死因进行检验。另外,作为原告一方应注重对外因造成死亡的证据收集。保险法律风险防控1、保险人:如果猝死不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应明确约定在免赔责任范围内,并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猝死不属于意外险赔偿责任。可以建议投保人购买猝死可以获得赔偿的其他人寿险种。2、投保人:投保时应注意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免赔条款等,从风险防控考虑可以同时购买意外险和重疾险等。另外,猝死在香港的外资保险公司是可以获得理赔的,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搭配购买一些外资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3种观点: 含猝死的意外险为:猝死是指表面看似健康的人因为其潜在的疾病突然发作,没有来得及确诊或救治就身故的保险事故,它是突发的,也是非本意的,但不符合外来的、非疾病的定义,所以它不属于意外。所以基本险种中,意外险、重疾险、寿险中包含此项条款的,均属于符合条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针对先天性疾病导致的猝死,保险公司是否会拒赔,法律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答案。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义务。2.《合同法》第十六条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论: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自愿原则以及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对于先天性疾病导致的猝死,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排除相应责任,且符合其他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认真分析。

第2种观点: 虽然猝死是身体突然死亡,但是不属于意外,大部分猝死是由于心脏疾病导致的,所以意外险不赔。当然市面上也有一些附加猝死责任的意外险,但是理赔条件较为苛刻,必须满足发病开始六小时或二十四小时内身故才能够赔付。同时由于猝死发病快,死亡迅速,发病原因难以测定,所以想要通过重疾来理赔也是较为困难的。寿险一定可以赔偿,不管是意外还是疾病导致的身故,寿险都能赔。所以想保障猝死的,还是入手寿险最靠谱。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业务之一。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基本内容是: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的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其保障项目有两项,即死亡给付和残废给付。意外伤害险主要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作为附加险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对猝死的认定目前对猝死的通说认为,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关键问题。简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导致,那么在健康险类内理赔是不存在争议,在意外险内一般是拒赔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理性死亡两种。病理性死亡一般是由自身疾病引发,可以称之为纯粹的猝死。非病理性死亡一般有两情形,一种是多因一果型,即有外因也有内因,一般表现为外因在先,诱发内因,这种多因一果的复杂死因,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完全拒赔,应根据外因的大小给予适当的赔偿为宜。另一种是死因不明型,那么这种情形也符合意外险的特征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也可以说它是符合意外险的保险范围。法院的审判观点法院在审理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中,对猝死认定的标准并不统一,有判赔的,也有不判赔的。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只是死亡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简单的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不判赔的观点认为,猝死属于疾病死亡,猝死虽具有“突发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具备“外来的”、“非疾病的”要素。在猝死案件中应把握的重点猝死的争议焦点还是在死亡原因上,对死亡原因的查明是关键。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家属一方,在发生猝死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一般会对死亡原因进行查明,如果对保险公司的检验结论不认同的也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死因进行检验。另外,作为原告一方应注重对外因造成死亡的证据收集。保险法律风险防控1、保险人:如果猝死不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应明确约定在免赔责任范围内,并对投保人明确说明猝死不属于意外险赔偿责任。可以建议投保人购买猝死可以获得赔偿的其他人寿险种。2、投保人:投保时应注意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免赔条款等,从风险防控考虑可以同时购买意外险和重疾险等。另外,猝死在香港的外资保险公司是可以获得理赔的,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搭配购买一些外资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3种观点: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讲,意外伤害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猝死虽然符合突发这一特性,但猝死一般是因为身体原因并不符合非疾病这一特征,所以一般的意外险都不保猝死。团体意外保险有哪些拒赔理由有拒赔的理由,如下:1、不属于保险责任被投保的人员发生意外,如果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肯定会拒赔的,比如职业病等等。企业在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时,最好把保险责任相关条款了解清楚。2、不如实告知和申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直接拒绝甚至可以不退还保费。比如,企业隐瞒保险公司,为非企业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3、故意至被保险人伤残死亡团体意外保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或者员工的家人,不排除会有骗保的行为,如果是这种做法,不但保险金拿不到,还会接受法律的严厉惩罚。意外险是否能代替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的作用虽然相似,但意外伤害险并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它以赢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强制性, 目的在于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意外保险是否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意外保险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即应与劳动者办理用工手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寻找不到的情况,可作为补助证据。工伤保险拒赔怎么办(一)建议劳动者催促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自己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三)认定下来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四)工伤认定后,治疗终结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五)如果错过了工伤认定时间,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六)如果在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不愿意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工伤意外保险怎么报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三天内上报工伤快报(职工康复出院)→凭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发票、出入院证明、清单填制相应的审批表→工伤、生育科制拨付单→由单位经办人到财务科划款。以下各种发生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劳鉴中心)核准的工伤医疗期、康复期内的医疗费用,属于工伤医疗费用报销范围: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报销流程工伤(亡)人员的待遇申请由单位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后,统一向医保办申报办理,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1、工伤(亡)认定通知书、《因工伤残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发生工伤医疗费的,待医疗终结后提交医院有效发票、计费清单或医嘱复印件、出院小结。3、工伤救治转院,超范围用药的,携带《工伤职工转院申报审批表》和《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用药申报审批表》。4、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携带《工伤职工残废辅助器安装申请表》。5、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街道、乡镇政府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民政部门出具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在校读书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人供养子女,应出具领养公证书等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不得以昏迷为保险赔付的合理拒绝理由。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并应当遵循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可以不予赔偿;但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的合法、正常行为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如果患者的昏迷并非因为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合理拒赔理由。因此,若急性肝炎患者被保险公司以昏迷为由拒赔,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对被保险人的猝死进行赔偿,需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如果合同中未规定猝死属于免赔范围或其他限制条件,保险公司拒赔属于违约行为,存在违法情况。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对保险金的给付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四百六十五条: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限额、基础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等条款,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体来说,保险公司拒绝对猝死进行赔偿,需要依据保险合同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如果保险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投保重疾险是为了规避人们在突发疾病时的经济风险,但是保险公司仅在满足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下才会给予赔付。如果保险公司拒绝了赔付,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有权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拒赔函和拒赔理由。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充分或者不合理,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应当在诉讼中主动举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遭受重疾后,如遇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情况,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要求保险公司出具拒赔函和拒赔理由。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充分或者不合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Copyright © 2019- nryq.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