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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法在资源配置和防治腐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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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招标】最低价中标法运用中必须把握的关键环节 首先, 要做好工程勘查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期”关。作为第一关的勘查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细致周密。我们看到,在不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更改设计、追加投资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不是施工图的质量和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施工边更改,工程造价不断上升,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高于中标价,使得最低价中标完全失去了当初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业主在和勘查设计单位签订勘查设计合同时,应明确责任,赔偿条款,要求勘查设计单位对勘查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对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并作出必要赔偿。 其次,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如果仅仅以报价高低来取舍,就不是真正的最低价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作为业主来说,要做好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及对最低报价进行分析等工作。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该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标。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标,才是最终的中标价。标书评审,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两部分。对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来说,商务标的评审尤为重要。评委必须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分析和评审。审查其单价构成和水平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有无漏报项目;机械材料等方面报价有无明显低于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项目和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等认真加以审核,以判定其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第三,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督”关。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实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业主事先一定要对监理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力量等进行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一般比较低,降低了中标人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常见的有:某些中标人中途放弃、还有的进度一拖再拖,还有的干脆偷工减料,这样会给建设单位造成很大损失。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诚信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要有较强的防风险意识。这时,招标人就需要事先安排一套预防风险的工程担保措施,一旦产生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问题,就能有效地转移化解风险,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在招标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应预留5%~10%工程尾款作为保修金。

第2种观点: 最低价中标法: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定义: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最低价中标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没有休止过。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包括专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政府官员、评标专家、中介机构,都有话要说。这些争论,各执一词,也不外乎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其优点如前面所述应当在国内建筑业市场广泛推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容易出现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也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方向转变,竞争的加剧,为建筑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发展带来重要影响随着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剧,为“最低价中标”的实施做了很好的铺垫,我们已经具备了实施“最低价中标”相关条件;节省工程项目投资并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业主在对承包商进行选择时,全部的投标人之间对工程大致上都是处于对称信息下的竞争状况,投标人若想在竞争中取胜,一定会降低价格,或者是提高质量;值得一提的是,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还会使政府的工程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以及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不一致,这减少了工程项目投资。标底的作用是为评标提供参考,通常情况下禁止招标人做标底,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一些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尽量扫除不正之风,例如“串标”“、泄标”、“暗箱操作”等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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