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和解后还能起诉吗1、交通事故和解后还能起诉。由交警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至法院的,应综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及责任大小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二、交通事故起诉需要什么材料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证据材料;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第3种观点: 下列交通事故案件适合和解:1、没有人员受伤,只产生财产损失的;2、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但未构成伤残等级,或构成伤残等级较低的等。交通事故案件达到成功和解至少要具备几个条件:客观认识自己的伤情;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车方已垫付绝大部分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1种观点: 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可现场拍照或标记位置,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情形都可以自行协商: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拓展延伸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最佳策略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最佳策略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首先,双方当事人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争吵和冲突。其次,及时报案并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和医疗记录等,以便支持自己的主张。接下来,与对方保持有效的沟通,可以通过律师代表或调解机构的协助进行谈判和调解。如果谈判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将协助整理证据、提出合理的法律主张,并代表当事人出庭辩护。最后,如果判决有争议,当事人可以考虑上诉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综上所述,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最佳策略是冷静处理、收集证据、进行谈判和调解,必要时寻求法律程序的支持。结语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冷静处理,收集证据并进行谈判和调解。律师在整理证据、提出法律主张和代表当事人出庭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判决有争议,可以考虑上诉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最佳策略是保持冷静、收集证据、谈判和调解,并必要时寻求法律程序的支持。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2种观点: 交通事故不和解双方都吃亏。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是一些比较轻微、责任责任比较明确的,双方是可以自行协商和解的。若受害一方经济受到损失时,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通过法律来索要赔偿。根据相关流程,起诉到拿到赔偿也要一定的时间,通常要一两个月左右。若与肇事方和解的话,能够快速得到对方保险公司的赔偿。若肇事方不和解,此次交通事故案件就无法结案,会影响到车辆的年审、过户的问题。若公安机关交通部门需要对此交通事故进行查证,可能会扣留车辆及行驶证,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滞纳金。交通事故和解不吃亏的方法建议如下:1、了解所要赔偿的项目及金额是如何规定的,以此作为和解的基础;2、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心理,双方当事人都希望快速解决赔偿问题。受害方希望尽量多的赔偿,而责任方尽量少些赔偿,双方协商出一个尽可能达到心理预期的一个的赔偿款。【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两百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先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再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一条 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法律客观: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双方共同请求即可。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调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与其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个新的调解时间。但新的调解时间必须在调解规定的10天时间限定之内。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其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必须向办案人员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调解参加人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参加调解,且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四、公开公正地进行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一般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允许他人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不应当公开进行。为了保证调解的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警察主持调解。同时,调解还要遵守下列程序性规定:(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5)确定赔偿方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