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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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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新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该两部规章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同日废止。  新的实施办法共十四条,除适应性调整的内容外,新的实施办法明确了考试各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完善了考试的框架性规定。新的考务规则共有九节四十三条,采用全篇统一排序的方式,对考试报名、考场设置与考场人员配备、考场规则、监考、阅卷和成绩公布等节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对试卷运送及保管一节的内容重新进行了编写;新增了巡考和附则两节。  该两部规章的施行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

第2种观点: 经国务院同意,人保部于2012年5月15日发布了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的专利代理人被纳入第一批公告的准入类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的职业资格包括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两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包括专利代理人等36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由人保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上述两类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利代理人的设置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一、专利代理人资格可从事的业务专利代理师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从事以下业务:(1)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2)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3)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4)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5)办理年费缴纳及专利维护、维权等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6)其他有关专利事务。二、专利代理人资格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第3种观点: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国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建设,使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能够以更科学的方式选拔人才、储备力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在总结2006年至2008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经验并吸收社会公众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深化考试制度改革。现将考试改革方案予以发布。  经研究,从今年开始试行改革方案,即,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今年的合格分数线,则其成绩合格的记录自今年起三年内有效。应试人员只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考试,即可申请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但参加2009年考试的报考人员应当报名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并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九年六月十日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国专利代理人才队伍建设,使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能够以更科学的方式选拔人才、储备力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在总结2006年至2008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经验并吸收社会公众建议的基础上,我局决定继续深化考试制度改革。改革方案具体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考试包括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三门考试科目。采用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总和确定一个分数线、专利代理实务单独确定一个分数线,双合格分数线择优通过的录取方式。每年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分别确定法律知识部分和代理实务部分的合格分数线。   二、合格成绩的记录以及有效期   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当年的合格分数线,则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该部分考试合格成绩单,成绩合格的记录自当年起三年内有效。应试人员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的考试。如果应试人员在三年内未能通过两部分的考试,则再次参加考试的,重新起算合格成绩记录周期。   三、报考科目的方式和费用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所要参加考试的部分,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考试费用。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颁发   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应试人员应当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1种观点: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新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该两部规章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同日废止。  新的实施办法共十四条,除适应性调整的内容外,新的实施办法明确了考试各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完善了考试的框架性规定。新的考务规则共有九节四十三条,采用全篇统一排序的方式,对考试报名、考场设置与考场人员配备、考场规则、监考、阅卷和成绩公布等节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对试卷运送及保管一节的内容重新进行了编写;新增了巡考和附则两节。  该两部规章的施行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

第2种观点: 关于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现将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 名 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 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考点 1.报名时间:2010年6月21日至7月16日。 2.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在报名期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所选考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报名地点接受查验。 3.考点:在全国15个城市设立考点,考点城市为北京市、沈阳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南宁市、成都市、西安市和兰州市,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具体信息参见附件。 报名人员可以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 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学历证书; 4.工作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查验材料 报名人员接受查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证明原件。 考试报名费 报名人员应当在报名期间内到所选考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报名地点缴纳考试报名费。 二、考 试 考试日期和地点 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10年11月6日至7日在上述15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考试科目、时间和方式 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6日上午9∶00—11∶0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6日下午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7日上午9∶00—13∶00。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方式。 考试试题公布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公布专利法律知识考试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在指定期限内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发放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公布专利代理实务考试试题及范文。 三、录取及证书发放 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合格分数线 考试结束后,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经充分讨论确定合格分数线。 证书发放 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合格通知单以及合格人员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由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放。 四、考试的复习与培训 考试指南 报名人员可依据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2010年全 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进行复习、备考。 考前培训 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将继续发挥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地方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等各方面的作用。培训的授课时间、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收费标准等均由培训举办单位自行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进行相关宣传。 考前培训举办单位视情况确实需要聘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人员进行授课的,应当在2010年8月1日前向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提出请求,由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根据情况统一安排。 五、关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考试的事宜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除下述规定外,按照2004年4月26日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0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报名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至7月16日; 获准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报名人员应当于2010年11月5日前往广州考点报到,缴纳报名费,领取准考证。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各考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第3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日废止。  局 长 田力普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专利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知识;  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负责审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和确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六个月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及证书发放等事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发放考试成绩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处以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且未满三年的。  第八条 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的,不得强制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考试资料。  第九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漏考试试题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且不得参加考试。  命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全国统一阅卷工作,并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达到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六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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