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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是否可以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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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房屋遗嘱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或者他人代写,书写完了之后遗嘱人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年、月、日);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办理遗产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2种观点: 房屋遗嘱应当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而且还要注意不要遗漏内容。具体而言,房屋遗嘱中要写明∶1、财产的名称和数量。2、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3、财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数额。4、指定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5、再指定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了防止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继承开始之前死亡,或者遗嘱继承人不接受继承的情况发生,而在遗嘱中再指定继承人。6、遗嘱执行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3种观点: 农村房屋遗嘱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或者他人代写,书写完了之后遗嘱人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日期(年、月、日);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办理遗产继承。一、老人写遗嘱怎么写老人遗嘱由自己亲笔书写或者别人代写,情况如下:1、书写完了之后遗嘱人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年,月,日才会有效,在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办理遗产继承;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二、遗嘱有哪些形式遗嘱有下列形式:1.公证遗嘱。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5.口头遗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父母在世时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由儿女一人继承他们的房产;父母还可以办理赠予公证,将房产赠予给儿女。原则上讲,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自己写的遗嘱也是有效的。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给予辅导,没有权威机构做好登记,无法证明这份遗嘱是本人在精神正常、没有胁迫的情况下亲笔书写的,遗嘱被有效认定的难度非常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3种观点: 农村显然是可以立遗嘱对遗产进行分割处理的,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一、遗嘱的执行程序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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