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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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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在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立即调查”的有天津、宁夏;规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的有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规定了具体时限的有北京(二个月内向病员或其家属宣布处理意见)、河北(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辽宁(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吉林(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其家属)、广西(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惧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共家属)、云南(医疗单位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个月内作出结论或复查意见);规定“及时答复”的有浙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没用对医疗机构查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这里“立即”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办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病人家属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第六,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此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术衡利弊,适可而止。第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以上分析中包含了医疗事故调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首先要通过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自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解决,而不应跨越这一步骤直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三、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解决可分为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诉讼解决和行政诉讼解决三种途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行政调解】在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又哪些 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对疾病认识不足,很难判断不良的果发生的原因。因此,应当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同时,还可以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 。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例如专门负责任医疗纠纷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 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 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 一些省对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立即调查”的有天津、宁夏;规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的有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规定了具体时限的有北京、河北、辽宁、吉林、广西、云南;规定“及时答复”的有浙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没用对医疗机构查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这里“立即”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 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某些省对病人提出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时限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的诊疗护理有异议时,至迟应在病员出院后三个月内向医疗单位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11规定:“病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单位应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非死亡事件,病员出院后应在15日内提出查处要求,逾期不再受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病人或其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可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查处要求的时限,但并未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时限,因此,即使医疗机构对病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查处要求不予受理,病人及其家属仍然可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办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 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病人家属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六,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此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术衡利弊,适可而止。 第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 以上分析中包含了医疗事故调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调解的方式有: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2种观点: 医疗纠纷出现后该调解的方式:首先,由受理调解的卫生行政部门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无法达成协议的,调解终止。起诉的方式:首先,起草起诉状,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判决。最后,双方执行生效裁判。【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3种观点: 医疗纠纷调解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调解时,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来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上签字,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2种观点: 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提出书面申请;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3、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调解的方式有: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调解的方式有: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2种观点: 医疗纠纷调解一般需要30个工作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患双方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3种观点: 医疗事故调解应当注意:1、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2、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3、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4、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在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立即调查”的有天津、宁夏;规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的有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规定了具体时限的有北京(二个月内向病员或其家属宣布处理意见)、河北(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辽宁(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吉林(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其家属)、广西(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惧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共家属)、云南(医疗单位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个月内作出结论或复查意见);规定“及时答复”的有浙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没用对医疗机构查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这里“立即”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办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病人家属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第六,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此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术衡利弊,适可而止。第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以上分析中包含了医疗事故调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首先要通过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自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解决,而不应跨越这一步骤直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三、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解决可分为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诉讼解决和行政诉讼解决三种途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对于病人和病人家属来说,解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对疾病认识不足,很难判断不良的果发生的原因。因此,应当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同时,还可以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例如专门负责任医疗纠纷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立即调查的有天津、宁夏;规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的有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规定了具体时限的有北京(二个月内向病员或其家属宣布处理意见)、河北(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辽宁(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吉林(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其家属)、广西(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惧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共家属)、云南(医疗单位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个月内作出结论或复查意见);规定及时答复的有浙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没用对医疗机构查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这里立即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某些省对病人提出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时限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的诊疗护理有异议时,至迟应在病员出院(或死亡)后三个月内向医疗单位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11规定:病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单位应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夏季24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非死亡事件,病员出院后应在15日内(组织深部及体腔遗留纱布、器械等自发现之日计算)提出查处要求,逾期不再受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病人或其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可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查处要求的时限,但并未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时限,因此,即使医疗机构对病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查处要求不予受理,病人及其家属仍然可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办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病人家属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第六,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此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术衡利弊,适可而止。第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一、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处理流程(一)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二)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三)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1、调查病人及家属。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3、调查旁观人员。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5、进行技术咨询。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四)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五)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六)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七)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八)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九)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十一)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十二)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1种观点: 医疗事故调解应该注意以下事项:1、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2、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3、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4、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也首先要通过医疗单位和病员或其家属自行协商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解决,而不应跨越这一步骤直接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经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通过自行协商,对医疗事故的确认(即定性)和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之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三、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解决可分为民事诉讼解决、刑事诉讼解决和行政诉讼解决三种途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医疗事故调解应当注意:1、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2、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3、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4、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一、医院打错针去哪里投诉医院打错针投诉的方法具体如下:1、首先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认针是不是打错了,找到原因并进行治疗,留下必要的证据;2、确认医院打错针的话,可以向医院里面专门的科室进行投诉;3、如果医院里面的科室投诉无效的的话,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医疗事故的处罚标准具体如下:1、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3、对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医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4、对事故中的相关医护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对于病人和病人家属来说,解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由于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对疾病认识不足,很难判断不良的果发生的原因。因此,应当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同时,还可以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例如专门负责任医疗纠纷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发生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立即调查的有天津、宁夏;规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的有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规定了具体时限的有北京(二个月内向病员或其家属宣布处理意见)、河北(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辽宁(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吉林(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其家属)、广西(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惧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共家属)、云南(医疗单位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个月内作出结论或复查意见);规定及时答复的有浙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没用对医疗机构查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这里立即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某些省对病人提出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时限作出了规定。例如《江西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的诊疗护理有异议时,至迟应在病员出院(或死亡)后三个月内向医疗单位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11规定:病员死亡的,其家属或单位应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夏季24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查处要求;非死亡事件,病员出院后应在15日内(组织深部及体腔遗留纱布、器械等自发现之日计算)提出查处要求,逾期不再受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病人或其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可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查处要求的时限,但并未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时限,因此,即使医疗机构对病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查处要求不予受理,病人及其家属仍然可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办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病人家属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第六,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此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术衡利弊,适可而止。第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一、发生医疗纠纷怎么处理流程(一)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二)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三)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1、调查病人及家属。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3、调查旁观人员。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5、进行技术咨询。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四)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五)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六)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七)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八)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九)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十一)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十二)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3种观点: 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在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立即调查”的有天津、宁夏;规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的有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规定了具体时限的有北京(二个月内向病员或其家属宣布处理意见)、河北(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辽宁(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吉林(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其家属)、广西(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惧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共家属)、云南(医疗单位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个月内作出结论或复查意见);规定“及时答复”的有浙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没用对医疗机构查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这里“立即”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办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病人家属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第六,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此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术衡利弊,适可而止。第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以上分析中包含了医疗事故调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1种观点: 医疗事故调解应当注意:1、解决医疗纠纷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避免过激行为;2、耐心听取医生和医院方面的解释,要相信医院,相信科学;3、向熟悉的医生请教,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以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咨询;4、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医疗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立即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2.收集、保管并封存好医疗事故相关原始资料,防止涂改、伪造和销毁。3.由医疗事故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如果在调查病人死因时,遇有不能确定病人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4.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3种观点: 医疗事故调解注意事项有:1.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2.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3.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4.发生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有: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医疗事故处理程序: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调解的方式有: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三类,一种是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和解。一种是人民调解,一种是法院调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原则有:1、自愿调解;2、依法调解,调解应遵守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3、民主调解: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做司法调解工作。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调解时,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来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上签字,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设有的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也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调解的方式有: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1种观点: 如果觉得医院和医生的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可以书面提出问题,要求医院进行调查,并对所提出的问题予以解释。当病人方面掌握较充分的证据,能够说明医生和医院在医疗中有过错行为,并且该过错与不良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便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经协商,如果双方都认为赔偿数额可以接受,便可以达成协议。在医疗事故调解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在与医院方面进行协调的过程中,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当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生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后,医院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当地卫生行处长部门报告,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立即调查”的有天津、宁夏;规定“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的有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规定了具体时限的有北京(二个月内向病员或其家属宣布处理意见)、河北(接到病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辽宁(在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吉林(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其家属)、广西(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惧书面形式通知病员及共家属)、云南(医疗单位于一个月内作出结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个月内作出结论或复查意见);规定“及时答复”的有浙江。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没用对医疗机构查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未对事故处理时限作出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执行这一规定。这里“立即”可以理解为“24小时之内”第二,当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时,病人及其家属可以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这是病人的法定权利。《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病员及其属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如果医院方面不积极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且隐瞒和掩盖真实真相,既不解释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问题,也不提出解决方案和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话,病人及其家属可以提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第三,某些医疗机构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这时所说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是指个体诊所中的医务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发生在个体诊所的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该诊所无权自行调查处理。在各地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于哪些医疗机构可以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哪些医疗机构不能自行查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四,发行医疗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查处封病例、有关物证和原始材料。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医疗事故办法〉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更为具体的规定。第五,在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对死亡原因不明确的,应当进行尸体解剖。《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部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因此,病人家属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体解剖,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第六,病人方面可以与医院方面协商经济赔偿费数额。在有此情况下,医院承诺的赔偿费数额比经卫生行政部门裁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数额或法院裁决的经济赔偿费数额还要高。因此,病人方面应当术衡利弊,适可而止。第七,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单位支付,不计入一次性经济补偿内。但是,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应当出院,产妇死亡后留有婴儿的,应当由家属将婴儿接出院。如病人拒绝出院,或者病人家属拒绝接婴儿出院,自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接到医院通知之日起,费用自己支付。以上分析中包含了医疗事故调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一般多因医务人员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医疗事故的概况,以及双方协商确认的赔偿金额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时,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经调解,如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应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如调解不成,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在调解结束之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调解时,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来进行调解,调解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在调解书上签字,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设有的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也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调解的方式有:1.医患双方自行调解,双方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的,可签定书面的调解协议书;2.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已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调解。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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