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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户口,生的孩子能落成上海市户口么?

来源:榕意旅游网
第1种观点: 可以的。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体户口和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2种观点: 集体户要么按照户口对应小学报名,要么按照居住地小学报名,集体户口孩子上学原则:集体户口家庭儿童,向实际居住地所在教育服务区学校报名,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现在很多地区都解决集体户口孩子落户上学的问题,因此集体户口的孩子上学问题不大,虽然孩子上学没有问题,但是有时候可能无法选择好一点的学校。集体户口的优点:1.设立集体户,前提是已经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因公受伤、死亡,而公司不想承担或打算私了,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现的劳动纠纷,员工可以以此为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最主要的)2.如果员工落户公司集体户,公司不能因其他原因为员工户口迁移设卡。否则,属违法现象。集体户口的缺点:1.如员工需要户口的相关证明,或辞职,会给人力资源增加很多的手续。如结婚、生育、出具户籍证明、办理身份证换代等。2.集体户口制度,催生了代办户口的行业,行业内充满诈骗,受贿,权钱交易。尤其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3.农转非后办的集体户口,不能回原籍,落户需要买房。4.如夫妻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结婚、计生和小孩户口问题办理不了。5.婚后的集体户口不能迁移回原籍。6.集体户口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人。7.如果以后不在公司工作了,离职的时候不需要转出也能离职成功。?上海异地孩子上学的条件是什么:上海异地孩子上学的条件如下:(1)父母至少一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2)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门核发的居住证,另一方为非本地户籍的;(3)在本地有稳定的住所;(4)符合本地规定的入学年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3种观点: 上海集体户口孩子落户新政如下:1、母亲为驻沪现役军人,父亲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父母一方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3、父母一方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4、父亲或者母亲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5、父亲或者母亲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法律依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本市居民系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经其同意,其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和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除外)可以在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本市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二)夫妻之间的迁移;(三)(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四)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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