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一方违约,对另一方人格权构成侵害,带来严重精神损害者,受害方可要求精神索赔。
在此情形下,无论受害人如何选择追究违约责任与否,都不妨碍其要求精神补偿。
精神损害乃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损所引发的精神痛苦及肉体痛楚等。
然而,在我国法律框架内,死亡与伤残虽为人身损害,却非精神损害范畴,可造成近亲和被侵权人的心理创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