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购买的分红型及养老保险,以夫妻一方为主体投保人或受益人,并通过共同资产支付保费,旨在增加家庭财富的价值。
在离婚诉讼中若将此类保险收益视为个人财产,显然有失公允。
司法实践中,此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被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而保险合同则归属投保人所有。
投保人有权在离婚后决定是否继续缴纳保费,或是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需向配偶支付其一半的价值作为分割折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