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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期间,可以向律师提供书面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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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 在律师会见中,律师需要掌握最全面的证据材料以了解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的证据材料可以分为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种类型。其中,证人证言是指目击事情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书证是指文书材料如合同、协议等,物证是指案件涉及到的物品,而视听资料则包括影像、录音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中,有权了解有关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律师可以查阅、抄录、摘录、复制有关案件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相关文件资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当事人有权查阅、抄录、摘录、复制、提取诉讼中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总之,律师会见时需要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见证是有法律效力的。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发生纠纷,律师见证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法律依据:《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过程中,有权从当事人处取得有关案件的材料和资料。因此,在律师会见期间,当事人可以向律师提供证据材料。但是,在律师接受证据材料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过程中,有权从当事人处取得有关案件的材料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律师应当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随时向人民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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