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以下任何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均属共有财产:
(1)薪资和奖励;
(2)生产与经营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予的财产,但明确指定归属一方的除外;
以及(5)其余应归属双方的所有财物。
对此等共有财产,夫妻享有同等处置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