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事业单位的空余房子出租,按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1种观点: 根据2010年9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通知规定,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通知指出,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通知称,凡是被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均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此次财政专门出台针对公租房的优惠政策,暗示了未来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公租房将成为主要供应形式。对经营公租房的机构有比较明显的优惠,尤其是对于房租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在开发环节,优惠力度很小,尚不足以吸引开发商建设公租房。相关知识延伸阅读:2013公租房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有哪些根据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在四个环节享有税收优惠,且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三年。1、在公租房建设环节,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设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可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应当包括建筑合同印花税以及材料、设备等购销合同印花税等。2、在公租房购买环节,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购买环节契税及印花税。3、在公租房销售环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在公租房租赁环节,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同时规定,公租房的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征;经营单位公租房用地还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2种观点: 根据2012年1月1日实施的《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五类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包括学校、医院、廉租房用地等五类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目前,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3~7级)、小城市(5~8级)、县城(7~9级)和镇及工矿区(10级)五类征收。《办法》列出了五类土地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同时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5月、11月为征收入库期。五类免征或缓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1.学校、科技馆、科普馆、博物馆、图书馆(室)、文化馆(站)、美术馆、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2.经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单位和安置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单位用地免征;3.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免征;4.廉租住房用地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5.居民自有自居的住宅用地缓征。税额标准分五类10级:目前,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划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3~7级)、小城市(5~8级)、县城(7~9级)和镇及工矿区(10级)五类征收。其中,大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有兰州市(不含红古区)、天水市,一、二、三、四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分别上调至18元、16元、14元、12元。中等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50万):有白银、武威市,三级~七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4元~6元。小城市(城区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下):包含了省内其余10个市州,五级~八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0元~4元。县城(包括兰州市红古区):七级~九级土地每平方米使用税税额标准为6元~2元。镇及工矿区:执行第十级土地使用税税额,每平方米使用税标准为1元。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福建公租房税费最新政策根据福建泉州市出台《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凡企业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建公租房,可由企业向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列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租房建设协议后,享受公租房有关优惠政策。《通知》明确,经审批的企业自建公租房,将可享受7项税费支持。免征的税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雷检测及图纸审查费、人防建设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投建公租房,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预审等前期审批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此外,纳入投建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可由发改部门向上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项目所在的当地政府、开发区等,要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建设任务,合理安排和分配专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