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婚姻法》第十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因旧房拆迁而获得的补偿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项法律规定明确了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无论婚后是否发生增值或变化,均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婚前拥有了一套房产,即使婚后该房产因拆迁而获得新的安置房,该安置房仍属于原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其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也是个人财产。这些费用是为了补偿个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同样属于个人所有。这意味着,如果某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了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那么该财产就属于指定的那一方所有。
另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个人财产。这些专用的生活用品是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个人物品,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划分。这些财产可能包括继承所得的财产、因特定原因获得的赔偿等。
总的来说,《婚姻法》第十的规定为夫妻财产的划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婚后旧房拆迁补偿的安置房问题上,该规定明确指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