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2号线:南北走向,由沈北经陵北街,走奉天街至浑南。途经沈北方特、道义、皇姑区首府新城,沿金廊、南塔至浑南地区。虽然具体的站点还没有确定。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2号线:南北走向,由沈北经陵北街,走奉天街至浑南。途经沈北方特、道义、皇姑区首府新城,沿金廊、南塔至浑南地区。虽然具体的站点还没有确定。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沈阳地铁第四轮建设:地铁5号/8号/9号北延/9号东延/15号线。【法律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严格建设申报条件,提高申报建设地铁和轻轨的相关经济指标,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分别由100亿元、1000亿元调整为300亿元、3000亿元。提高建设规划质量,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融合,鼓励探索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严格建设规划报批和审核程序,确保建设规模同地方财力相匹配。强化建设规划的导向和约束作用,已经国家批准的建设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进一步明确了规划调整和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2号线:南北走向,由沈北经陵北街,走奉天街至浑南。途经沈北方特、道义、皇姑区首府新城,沿金廊、南塔至浑南地区。虽然具体的站点还没有确定。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铁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地铁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划。在进行规划时,应当根据地铁线网规划,以及客流量、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用地和紧急疏散用地。法律依据:《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铁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地铁规划应当包括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地铁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划。编制地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第九条 地铁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和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铁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公安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地铁建设同步实施。地铁建设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交通等主管部门以及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地铁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2号线:南北走向,由沈北经陵北街,走奉天街至浑南。途经沈北方特、道义、皇姑区首府新城,沿金廊、南塔至浑南地区。虽然具体的站点还没有确定。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地铁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地铁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划。在进行规划时,应当根据地铁线网规划,以及客流量、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换乘枢纽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用地和紧急疏散用地。【法律依据】:《沈阳市地铁建设与运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地铁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地铁规划应当包括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地铁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和建设规划等规划。编制地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第九条 地铁线网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由市规划和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铁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和国土、公安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地铁建设同步实施。地铁建设规划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国土、交通等主管部门以及地铁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依法批准的地铁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