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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如何避免因为不当言论或行为而受到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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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为证人,在作证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成为罪证的来源。对于证人的证言,法律规定了一些原则,例如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等。证人在作证时必须遵守这些原则,不能随意捏造或篡改证据,否则会构成伪证罪。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伪造证据、提供伪证的,以及作伪证的,均应当受到惩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查证属实,如实陈述所知情况。”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人应当按照事实作证,如实回答问题。”因此,作为证人,必须确保自己所作证言属实可靠,不得捏造或篡改证据,以免自己的言行成为罪证。

第2种观点: 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中国、苏联等国立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独立证据。联邦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则将被害人陈述视为证人证言,对两者未作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和案件有密切利害关系,有可能因个人怨愤而夸大事实;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因此,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一定完全相同。它和其他证据一样,需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对其有意所作虚伪陈述要负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有证人证言不能定罪;犯罪确实、充分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的言行举止对案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辩护人的言行不当,可能会被对方利用来攻击自己的辩护观点。因此,辩护人应该在辩护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尽可能地避免自己的不当言行被用来攻击自己。1.尽可能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2.不要在辩护中过于情绪化,保持冷静、理智。3.不要在辩护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或语言攻击对方。4.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要给法庭留下不良印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律师在法庭上行使辩护权利,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公道,不得诽谤他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条: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坚持真实、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律师、记者等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或语言攻击对方。任何违反法律的言行都可能被对方利用来攻击自己的辩护观点,甚至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因此,辩护人必须保持冷静、理智,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公正、合法、诚信。

第2种观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案件的人可以找其他人代替辩护,其中很多人会选择律师来做自己的辩护人,因为他们对于法律更加专业,即辩护律师,但是法律对于辩护律师也有一些规定,限制其行动范围,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不能做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里说的证据,是指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除此之外,这些证据还应该是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重、罪轻等案件事实问题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这些证据,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至于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目的和动机可能各种各样,有的是为了虚荣,以显示自己很有辩护能力,有的可能与犯罪分子有勾结,为了谋取一定利益,等等。刑事诉讼中的串供,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为了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藏犯罪证据,以逃避司法机关的追究,相互交换、传递供述情况,或者相互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以对付司法机关的行为。辩护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显然是严重违背法律职责、破坏司法机关追究犯罪活动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个重要证据种类,证人能否客观反映自己所知的真实情况,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是十分重要的,这就要求证人作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掺杂个人好恶和推测,并且前后应当一致,不出现自相矛盾。在有的情况下,证人作证因记忆不清,可能会出现前后作证内容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有的后一次作证对前一次作证会作一些改变或修正,这属于正常情况。但如果明知不符合事实或故意编造虚假内容去改变原来符合事实的证言,是法律不允许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使用威胁、引诱手段以使证人改变原先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作了禁止性规定,是很有必要的。这里应注意的是,只有故意以虚假的内容去改变原先符合事实的证言,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如果改变后的证言是符合事实的,则说明原先的证言存在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况。首先是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以达到自己不合法的目的,其次是不得引诱或威胁证人,证人必须要客观反映事实真相,一旦不真实,会影响案件的发展,破坏执法公平,这样的律师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可能面临不同的罚则,包括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针对不同的罚则,辩护律师需要有相应的应对策略。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对于犯罪行为,可以依照下列刑事责任追究规定:(一)主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为其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辩护和代理诉讼等活动。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以尽可能降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确保辩护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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