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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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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应当预见”包含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和危害社会的法定的结果。其中,如何认定“预见能力”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主要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这三种学说都不能完满地解决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只有将预见能力理解为“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的修正的主观标准,才能恰当地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能力的问题。 【关键词】疏忽大意的过失;预见能力;主观标准 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15条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该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过失犯罪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组成,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但是,究竟应该怎么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中的“应当预见”,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争论焦点,笔者于此略作探讨,以飨读者。 应当预见显然是一种预见的义务,但是,预见义务的前提是能够预见,而能够预见的前提条件是具有可预见性。因此,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就成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所必备的条件,同时,“应当预见”的对象是“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预见的对象也是理解“应当预见”的所必备的条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构成犯罪。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可能阻挡或不可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此时不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原因而造成的,此时也不能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3种观点: 疏忽大意过失的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如果根本不应当预见,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责任。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2)预见能力。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如果不能预见,也不负刑事责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预见能力,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三种主张。事实上,对于业务过失应采用客观说。对于一般过失,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行为人本人的预见能力为准。那么,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是什么?(1)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未认识状态,是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前提。(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能力而且有义务预见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存在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或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危害结果,都不能认为其具有过失而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就是关于疏忽大意过失的应当预见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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