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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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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的内容如下: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2、健康体检,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到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以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居民健康档案1、 在建档过程中,可以及早发现诸如高血压、糖尿病等不容易被患者发现的多种慢性疾病,并对疾病进行健康管理,同时可以普及健康知识,改变人们不良的生活习惯,提高健康水平和质量;2、 建立完整、真实的健康档案,可以让医护人员全面了解您的健康状况,从而提供优质、综合、连续的公共卫生服务;3、居民健康档案为看病就医、双向转诊、医保报销提供了基础材料,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以随时建立健康档案。

第2种观点: 在我国,一般将居民健康档案分成三个部分,即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社区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的重要性已经为广大医务界人士所认同。一、个人健康档案概念。个人健康档案可简单定义为:记录有关居民个体健康资料的系统化文件,包括病历记录、健康检查记录、保健卡片以及个人和家庭一般情况记录档案等。其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二、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内容。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以问题为中心的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和以预防为导向的周期性健康问题记录。社区卫生服务中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可采取以问题为中心的医疗记录(problem-oriented medical record,POMR)。POMR由基本资料、问题目录、问题描述、病情流程表等组成。三、个人健康档案的主观资料包括什么?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从事工作年限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扩展资料】居民健康的背景资料反映了居民心理、社会方面的问题,具有连续性和逻辑性,可运用于医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治疗病人的能力。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居民须持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步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3种观点: 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后,应该保存五年以上,因为现在国家比较重视公共卫生这一块,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后需要保存电子档案,并且保存五年以上,及时更新。一、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二、人事局保存档案一般会保存多久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健康档案,指居民身心健康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信息多渠道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身需要和健康管理的信息资源。

第1种观点: 在我国,一般将居民健康档案分成三个部分,即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社区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的重要性已经为广大医务界人士所认同。一、个人健康档案概念。个人健康档案可简单定义为:记录有关居民个体健康资料的系统化文件,包括病历记录、健康检查记录、保健卡片以及个人和家庭一般情况记录档案等。其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二、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内容。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以问题为中心的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和以预防为导向的周期性健康问题记录。社区卫生服务中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可采取以问题为中心的医疗记录(problem-oriented medical record,POMR)。POMR由基本资料、问题目录、问题描述、病情流程表等组成。三、个人健康档案的主观资料包括什么?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从事工作年限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扩展资料】居民健康的背景资料反映了居民心理、社会方面的问题,具有连续性和逻辑性,可运用于医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治疗病人的能力。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居民须持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步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 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法律依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一、进一步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加快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完善分级诊疗体系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四、统筹推进相关重点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持女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妊娠化验单、血尿常规化验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2种观点: 在我国,一般将居民健康档案分成三个部分,即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社区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的重要性已经为广大医务界人士所认同。一、个人健康档案概念。个人健康档案可简单定义为:记录有关居民个体健康资料的系统化文件,包括病历记录、健康检查记录、保健卡片以及个人和家庭一般情况记录档案等。其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二、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内容。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以问题为中心的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和以预防为导向的周期性健康问题记录。社区卫生服务中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可采取以问题为中心的医疗记录(problem-oriented medical record,POMR)。POMR由基本资料、问题目录、问题描述、病情流程表等组成。三、个人健康档案的主观资料包括什么?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从事工作年限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扩展资料】居民健康的背景资料反映了居民心理、社会方面的问题,具有连续性和逻辑性,可运用于医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治疗病人的能力。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居民须持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步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3种观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的内容如下: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2、健康体检,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到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以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居民健康档案1、 在建档过程中,可以及早发现诸如高血压、糖尿病等不容易被患者发现的多种慢性疾病,并对疾病进行健康管理,同时可以普及健康知识,改变人们不良的生活习惯,提高健康水平和质量;2、 建立完整、真实的健康档案,可以让医护人员全面了解您的健康状况,从而提供优质、综合、连续的公共卫生服务;3、居民健康档案为看病就医、双向转诊、医保报销提供了基础材料,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以随时建立健康档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卫生保健服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不定期随访,体检和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在我国,一般将居民健康档案分成三个部分,即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社区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的重要性已经为广大医务界人士所认同。一、个人健康档案概念。个人健康档案可简单定义为:记录有关居民个体健康资料的系统化文件,包括病历记录、健康检查记录、保健卡片以及个人和家庭一般情况记录档案等。其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二、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内容。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以问题为中心的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和以预防为导向的周期性健康问题记录。社区卫生服务中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可采取以问题为中心的医疗记录(problem-oriented medical record,POMR)。POMR由基本资料、问题目录、问题描述、病情流程表等组成。三、个人健康档案的主观资料包括什么?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从事工作年限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扩展资料】居民健康的背景资料反映了居民心理、社会方面的问题,具有连续性和逻辑性,可运用于医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治疗病人的能力。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居民须持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步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卫生保健服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不定期随访,体检和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卫生保健服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不定期随访,体检和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在我国,一般将居民健康档案分成三个部分,即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社区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的重要性已经为广大医务界人士所认同。一、个人健康档案概念。个人健康档案可简单定义为:记录有关居民个体健康资料的系统化文件,包括病历记录、健康检查记录、保健卡片以及个人和家庭一般情况记录档案等。其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二、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内容。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以问题为中心的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和以预防为导向的周期性健康问题记录。社区卫生服务中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可采取以问题为中心的医疗记录(problem-oriented medical record,POMR)。POMR由基本资料、问题目录、问题描述、病情流程表等组成。三、个人健康档案的主观资料包括什么?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从事工作年限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扩展资料】居民健康的背景资料反映了居民心理、社会方面的问题,具有连续性和逻辑性,可运用于医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治疗病人的能力。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居民须持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步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3种观点: 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卫生保健服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不定期随访,体检和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一、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什么1、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爱好等情况;(2)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病史以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处理的详细情况;(4)职业病诊疗资料记录;(5)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有哪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3、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2种观点: 在我国,一般将居民健康档案分成三个部分,即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社区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的重要性已经为广大医务界人士所认同。一、个人健康档案概念。个人健康档案可简单定义为:记录有关居民个体健康资料的系统化文件,包括病历记录、健康检查记录、保健卡片以及个人和家庭一般情况记录档案等。其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二、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内容。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以问题为中心的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和以预防为导向的周期性健康问题记录。社区卫生服务中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可采取以问题为中心的医疗记录(problem-oriented medical record,POMR)。POMR由基本资料、问题目录、问题描述、病情流程表等组成。三、个人健康档案的主观资料包括什么?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从事工作年限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扩展资料】居民健康的背景资料反映了居民心理、社会方面的问题,具有连续性和逻辑性,可运用于医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治疗病人的能力。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居民须持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步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卫生保健服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不定期随访,体检和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在我国,一般将居民健康档案分成三个部分,即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社区健康档案。建立健康档案的重要性已经为广大医务界人士所认同。一、个人健康档案概念。个人健康档案可简单定义为:记录有关居民个体健康资料的系统化文件,包括病历记录、健康检查记录、保健卡片以及个人和家庭一般情况记录档案等。其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二、个人健康档案主要内容。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以问题为中心的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和以预防为导向的周期性健康问题记录。社区卫生服务中个人健康问题记录可采取以问题为中心的医疗记录(problem-oriented medical record,POMR)。POMR由基本资料、问题目录、问题描述、病情流程表等组成。三、个人健康档案的主观资料包括什么?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从事工作年限等一般概况;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扩展资料】居民健康的背景资料反映了居民心理、社会方面的问题,具有连续性和逻辑性,可运用于医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和治疗病人的能力。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居民须持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步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3种观点: 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卫生保健服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不定期随访,体检和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的内容如下: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2、健康体检,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到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以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居民健康档案1、 在建档过程中,可以及早发现诸如高血压、糖尿病等不容易被患者发现的多种慢性疾病,并对疾病进行健康管理,同时可以普及健康知识,改变人们不良的生活习惯,提高健康水平和质量;2、 建立完整、真实的健康档案,可以让医护人员全面了解您的健康状况,从而提供优质、综合、连续的公共卫生服务;3、居民健康档案为看病就医、双向转诊、医保报销提供了基础材料,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以随时建立健康档案。

第1种观点: 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不包括个人的财产信息。居民健康档案是一种医疗保健服务,它是一种由政府或其他机构提供的服务,用于收集、管理和保存个人的健康信息。它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治疗历史、家族史、药物使用史、过敏史、检查结果、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但它不包括个人的财产信息,也不包括个人的社会信息,比如职业、教育程度等。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哪些?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2、健康体检,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到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以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5、死亡、迁出或失访。综上所述,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不包括个人的财产信息。【法律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第二条 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或失访。法律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第二条 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2种观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的内容如下: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2、健康体检,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到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以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法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居民健康档案1、 在建档过程中,可以及早发现诸如高血压、糖尿病等不容易被患者发现的多种慢性疾病,并对疾病进行健康管理,同时可以普及健康知识,改变人们不良的生活习惯,提高健康水平和质量;2、 建立完整、真实的健康档案,可以让医护人员全面了解您的健康状况,从而提供优质、综合、连续的公共卫生服务;3、居民健康档案为看病就医、双向转诊、医保报销提供了基础材料,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可以随时建立健康档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儿童保健手册是在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所办理。以合肥为例,合肥市流动儿童保健服务地点选择实行按居住地和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流动儿童家长可以选择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所接受保健服务。外地办理儿童健康手册时需携带暂住证(或租房合同、房产证)、母亲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儿童出生基本信息;儿童或母亲户籍是本地的可直接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办理,需要提供母亲的孕产妇保健手册、母亲的身份证号码和儿童出生基本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降低发病率、死亡率。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疾病的防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防治方法,切实有效地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积极开展儿童眼、耳及口腔的保健工作。第四条 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扩大儿童保健覆盖面。儿童保健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农村以母乳喂养、新生儿管理、生长监测为重点,加强体弱儿管理。城市以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为重点,加强新生儿管理,探索高危新生儿管理办法,改善和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手段,推广儿童保健科研成果,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或失访。法律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第二条 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院主要提供疾病诊治,特别是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服务,并开展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医学科学研究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提供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或失访。法律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第二条 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2.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3.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4.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上述记录之外的其他接诊、转诊、会诊记录等。(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医疗保健卡。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农村地区可以家庭为单位集中存放保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保健卡),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卫生保健服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不定期随访,体检和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2种观点: 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后,应该保存五年以上,因为现在国家比较重视公共卫生这一块,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后需要保存电子档案,并且保存五年以上,及时更新。一、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列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是对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工作以至永世久代具有查考作用的档案,列为长期保存的档案,是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属本机关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机关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存的档案,是低于上述两个层次的,本机关在较短时间内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为十五年以下。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二、人事局保存档案一般会保存多久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具体可以分为: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健康档案,指居民身心健康过程的规范、科学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实现信息多渠道动态收集、满足居民自身需要和健康管理的信息资源。

第3种观点: 居民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卫生保健服务与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资料,是全科医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期开展随访工作,每年免费不定期随访,体检和随访服务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对体检和随访发现的健康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以健康教育为重点的健康干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放射人员健康监护档案保存时间为长期保存。法律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3种观点: 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二、职业病有哪些类型1、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2、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3、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4、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6、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7、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8、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10、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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