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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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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4、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5、有关技术行业证件:(1)计量器具制造、修理(2)机动车维修(3)家用电器修理(4)照相业(5)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按摩业(6)餐饮业(厨师)(7)服装加工(8)室内装饰装修(9)兽医诊所。6、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1)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生活美容、美发、理发、旅店等行业,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2)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先经民族工作部门审批;(3)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4)公共(文化)场所:饮食、文化娱乐、旅馆业,除归口的行业审批外,还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由公安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5)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6)从事科技业的,须经县以上科委批准;(7)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8)暂住证(外来人口)。成立个体工商户需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并且不同地区对于注册个体工商户需要用到的材料和相关的流程也有可能是有一定差异的,需要到当地的工商局进行咨询。并且申请不注册成为工商户的当事人需要保证所提交的材料是必须要真实有效的,不能有虚假隐瞒的行为出现。一、营业执照怎么办理呢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有关技术行业证件;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例如《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办理程序:1、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2、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3、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4、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缴纳费用:1、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2、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3、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4、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自主核名,就是将自己所准备的企业名称提交至核名系统,当符合核名条件的话,就可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设立登记,就将所准备的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材料、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信息等提交至系统,等待审核;3、当审核通过后,即可设立核准,申请制照,即前往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纸质版的营业执照;4、当设立核准通过后,即可点击企业银行开户以及社保开户,完成公司的相关登记设立事项,好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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