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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常用的发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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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需要正确运用各种辩护技巧,避免自己的言行成为罪证。首先,辩护人要注意言辞,不得使用过于激烈或攻击性的语言,避免对法庭和陪审团造成不良影响。其次,辩护人要注意自己的态度和行为,不得在庭审中表现出对被告的不尊重或不当行为,如做出嘲笑、挑衅等行为。最后,辩护人需要对证人和物证的质证进行精心策划和实施,避免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瑕疵。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辩护人在庭审中应当尊重法庭、尊重法官、尊重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其他参加诉讼活动的人员,不得侮辱、诽谤、恐吓或者打击报复。”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七条:“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欺骗、瞒报案情、伪造证据,不得泄露当事人的机密和隐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所提出的事实、证据、诉讼请求和辩称有质证要求的,应当在法庭上提出并质证,由对方当场答辩,或者由法庭传唤对方在期限内答辩。”以上是在刑事辩护中,如何正确运用辩护技巧,避免自己的言行成为罪证的相关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证据被篡改,则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严重影响。在此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对起诉书、证据、意见和其他诉讼文件提出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篡改证据罪的刑罚。因此,当辩护律师发现证据被篡改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对证据进行鉴定。同时,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篡改证据的人提起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的口供和证言往往是关键证据,因此被告人需要在回答法官的问题时慎重考虑,避免不必要的自证其罪。此外,被告人也有权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己定罪的问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拒绝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作出供述,但应当说明理由。”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逼供、假冒公安机关行使职权、拒不提供辩护材料或者证人证言、指使、贿买证人、伪造、毁灭证据、威胁证人、律师、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被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认为有犯罪嫌疑或者提起公诉的人。” 因此,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需要注意自己的权利,正确回答问题,同时避免自证其罪。如果被告人对某些问题存在疑虑或不愿意回答,可以向辩护律师咨询,并依法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己定罪的问题。

第1种观点: 例如刑事辩护应注意的几个要点:第一,首先要认真查阅卷宗。第二,要认真分析起诉书。第三,审查案件定性。是否构罪?定性是否有问题等。第四,如果构成的话看有那些从轻的法定与酌定情节。第五,法庭辩论要完美。一、辩护策略刑事辩护的七大策略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一)说服法官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著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二)选准角度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三)、换位思考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四)、教被告人说话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五)深挖证据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六)、媒体“双刃剑”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七)法庭辩论技巧与谋略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二、刑事辩护中风险辩护的情况有哪些刑事辩护中风险的主要情况有以下几种:第一、递交手续时的风险。第二、律师会见时存在被监听的风险。第三、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时存在风险。第四、律师在会见时解答方面存在风险。第五、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存在的风险。第六、律师在接待家属时存在的风险。第七、传递家信时存在的风险。第八、律师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风险。第九、律师在核实证据方面存在风险。第十、律师出庭辩护存在的风险。

第2种观点: 1、发问要谨慎、要有的放矢。发问要谨慎,是因为在庭审中的发问是当下正在进行的一个活动,所以要判断当时被告人的情绪状况,切忌在其情绪波动时随意发问。同时,在有同案犯时,对同案犯的发问一定要慎之再慎,必须考虑到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脱、诿过的可能性。而且需要认真考虑发问结果是否会有利于被告人,并据此决定是否发问。发问要有的放矢,是指发问要为之后的庭审做铺垫,具体而言的话,发问的问题要有利于之后的证据质证(如与证据的三性相关的发问)、要澄清控方不当或误导的讯问问题、要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强调认罪态度或量刑情节)。法庭上的发问并不应随意布闲棋,如果没有明确的目的的话,辩护人应谨慎发问。2、发问的问题要简洁、明了、易于回答。发问的问题要明确,以便法庭和被告人听清楚。复杂的问题既不利于发问,也不利于被告人回答。通过有逻辑的一问一答精确的展现事实不仅受法庭欢迎、也有利于被告人利益。不要让法庭听糊涂,也不要让被告人反应不过来。同时,要考虑到法官的心情,一方面,庭审是法官漫长职业生涯中经常性重复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庭审的主要目的还是查明事实、进行审判。综合这两点,辩护人的发问简洁明了有针对性是不容易让法官产生焦躁心理的。切忌空话或者单纯取悦当事人的套话。3、对诱导式发问高度敏感。一方面要避免辩护人使用具有诱导性质的发问问题,另一方面要及时反对公诉人提出的带有诱导性质的发问问题。法庭提问的作用1.辩护律师通过法庭询问可以进一步全面了解、揭示案件情况。在这种复杂的案件中,辩护律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通过卷宗材料,全面详实地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阅卷时间不足、调查取证时问不足、无法了解同案其他被告人对案情的认识、证据材料反映的案情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的天然的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决定了辩护人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掌握案件的全部情况,因此必须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询问加以解决。2.表明辩护律师的立场和心态。让法官知道辩护律师是在帮助裁判者顺利完成庭审活动,帮助裁判者查清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同时让控方知道,辩护律师是在就事论事,愿意在尊重、平和的气氛下研讨案件的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消除控方对辩护人可能产生的疑虑以及潜在的对抗情绪,唤起控方采取理性的方式与辩方开展对抗。3.缓解被告人紧张、激动的情绪。引导其采取理性的态度正确面对庭审过程。绝大部分的被告人都是第一次参加庭审,长期的羁押和生活条件骤变产生的巨大落差,使他们心态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在庭审期间的表现很可能与平时判若两人,这对认定案件事实以及此后的适用法律非常不利。辩护律师要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尤其在现阶段,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不允许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随时进行交流的情况下,通过法庭询问的机会,利用指示、要求、肯定、批评式问话等方式,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可以缓解被告人的不当情绪,让他们冷静地陈述事实。4.给自己的当事人一次完整的机会,让他做出充分的表述。此时辩护律师要以开放性的问题为主,让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便于打开思路、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尤其是控方在首先询问的过程中,采取了封闭性的提问,限制被告人作出解释的时候,辩护人一定记住在自己提问时,提供给被告人一个机会,让他把话说完。5.为此后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做好铺垫。在此阶段,辩护人要引导被告将案件的重点情节、重要证据揭示出来,为以后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做好铺垫。严格来看,法庭询问为以后的举证质证指明了重点,让其他各方产生了悬念和热情,期待举证质证阶段的到来,看看证据是否能够证明被告人所述的是真实的。

第3种观点: 要搞清楚刑事辩护注意问题有哪些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总之,刑事辩护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刑事辩护人的基础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刑事辩护人只有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中做到应付自如,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刑事辩护人的神圣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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