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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有专门知识的人要回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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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对方可能会使用威胁和人身攻击等手段来破坏证据和证人的证言。为了保护证据和证人,辩护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防范威胁和人身攻击:辩护人应该密切关注对方是否会采取威胁和人身攻击等手段,一旦发现应及时向法院汇报,确保证据和证人的安全。2. 合理运用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保护证据和证人,例如要求对证人进行保护措施,或要求庭审过程中不能采用录音录像等手段。3. 积极准备:在辩护过程中,辩护人可以提前准备好证据和证人,充分了解案情,预判对方可能采取的策略,从而更好地保护证据和证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法庭应当保护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参加诉讼的人的人身安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作证或指使、贿买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保护律师及其亲属、代理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陷阱和误区,如缺乏证据、与被告过于亲密、过度承诺等。律师应该采取措施避免这些情况,以确保辩护取得最佳效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事实、维护正义、诚实守信。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尊重事实、维护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者使人重伤后逃逸,或者隐瞒、破坏证据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确保案件的正义性和公正性。同时,律师还应该注意避免一些陷阱和误区,以保证辩护的成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有权利接受辩护,同时,律师也有权利进行辩护。然而,有些时候,对方可能会使用威胁和人身攻击等手段干扰辩护进程。此时,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防止:1.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用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坚决维护被告人和自身的权益。2.及时向法庭和相关部门报告对方的威胁和人身攻击行为,请求保护。3.与被告人建立信任关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共同保护律师的安全和辩护权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接受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拒绝非法干涉和打击。”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或者威胁,有权请求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保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为了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律师需要注意避免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指的是在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不完善、矛盾、模糊等问题,如果律师不能妥善处理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辩护结果。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律师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案件的法律依据,不断学习更新的法律知识,以便能够寻找到法律漏洞,并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辩护。2. 梳理案件事实。律师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把握案件的关键点,找出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以便更好地进行辩护。3. 合理运用证据。律师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合理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责。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律师有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律、尊重职业道德、保守职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有罪判决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有明确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根据,遵循证据规则,适用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要搞清楚刑事辩护注意问题有哪些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一、做好会见工作,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会见被告人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二、认真阅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从中找出问题。(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三、精心制作庭审辩护提纲。辩护提纲制作要注意: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四、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总之,刑事辩护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刑事辩护人的基础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刑事辩护人只有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中做到应付自如,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刑事辩护人的神圣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辩护中,警方可能利用各种手段试图使被告人在言行中留下罪证,因此被告人需要注意言行举止,避免自己成为罪证。规避警方陷阱的方法包括保持沉默权、不自我揭露、不随便承认罪行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但应当如实告知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不得拒绝或者抗拒接受调查或者询问。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涉案事实和罪行所涉及的其他人的罪行,积极退赃或者积极赔偿损失,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条例》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应当依法公正执法,尊重和保护人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得非法检查、非法搜查、非法拘禁、非法押解和非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利进行辩护,对方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打人等手段干扰辩护和审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利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利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威胁、侮辱、诽谤、打击报复、打击报复律师和其亲属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建议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保持冷静,不要受到对方的人身威胁干扰,如遇到这种情况,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于干扰辩护和审判的行为应当受到惩处,被告人和辩护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预防犯罪 1、一般预防。指通过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改善宏观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等社会化机构的微观环境,抵制和消除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加强条件性防范措施,减少犯罪的机遇和条件等。 2、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手段来预防犯罪,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通过死刑的适用,从肉体上消灭罪大恶极的罪犯,彻底消除其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通过无期徒刑的适用,将罪犯与社会终身隔离,剥夺其在社会上重新违法犯罪的条件;通过有期徒刑的适用和教育改造,使犯罪人亲身体验到刑罚的痛苦,使犯罪人自觉地消除重新违法犯罪的念头。 3、微观预防,指设置各种防线,预防和减少社会犯罪和重新犯罪。通过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方式减少犯罪的发生。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 诉讼 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可能会遭到对方的人身攻击,这会对案件的进行造成干扰。为了维护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律师的安全,以下是一些防范措施:1. 保持冷静,避免情绪激动。律师应该在面对对方的攻击时保持冷静,不要被情绪左右,以免对案件的进行造成不良影响。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遭受人身攻击,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让警方介入,保护律师的人身安全。3. 尽可能避免单独出行。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尽可能不要单独出行,最好有同行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陪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律师有权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第七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任何人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侵犯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律师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陷阱和误区,如缺乏证据、与被告过于亲密、过度承诺等。律师应该采取措施避免这些情况,以确保辩护取得最佳效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事实、维护正义、诚实守信。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律、尊重事实、维护正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过失致人死亡,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者使人重伤后逃逸,或者隐瞒、破坏证据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确保案件的正义性和公正性。同时,律师还应该注意避免一些陷阱和误区,以保证辩护的成功。

第2种观点: 任何一项事业都存在风险,但刑辩业务的风险却大不同于其他的风险。它能使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被吊销执业证,更能让一个成名的大律师沦为阶下之囚。现行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问题,但在没有改变之前,作为律师应当注意规避这种风险。当然这不是说做刑事案子不要投入。需要投入,透彻地了解案情,甚至是熟知每一个细节,不投入进去肯定是做不好的。但是你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要注意自我保护,如果你把自己都投进去了,你怎么保护你的当事人?所以我认为,刑辩律师在发展开拓业务的同时,应当做好刑辩业务风险的防范。(一)、摆正位置首先我认为,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得罪公诉人、法官毫无意义。我每年都要承办近百起刑事案件。每年都有五、六起案件被宣告无罪或检察院撤案,并且,截止今日,尚无一人被判处死刑(被处决)。但我从不得罪公诉人和法官,因为我明白,控、辩、审三方虽然在法庭立场各异,观点不一,甚至控辩双方针锋相对,但共同追求的目标都是为了“保护人权,公正司法”。所以刑辩律师没有任何必要为使辩护权而得罪公诉人和法官。这样,就避免了因攻击对方而带来的职业报复的可能。(二)、端正心态刑辩律师在法庭不要以攻击对方作为追求目标,而应是以说服法官为主要任务。只要在法庭上说服了法官,就应适可而止,不要一定与公诉人争一言之短长。得理不饶人。庭审结束后,刑辩律师应主动上前与公诉人握手“言和”,对公诉人行使职务的行为表示理解。从而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防范因庭审中激烈的针锋相对而发生的执业风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刑辩律师还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我们在进行辩护的时候都应该有个心理准备。世界上的事情没有什么是绝对的,所以端正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刑事辩护的风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辩护过程中出现漏洞或矛盾是很常见的情况,因此律师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首先,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研究,了解案件的所有细节和情况,从而能够提出更为可靠的辩护理由和证据。其次,律师在庭审中需要注意语言和行为的举止,不能出现过激或不当的言行,以免引起裁判员和陪审团的反感。最后,律师需要对所使用的证据和辩护理由进行充分的准备和演练,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表现出色。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有权为被告人进行辩护。2.《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有义务保守职业秘密,依法代理当事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可能会遭到对方的人身攻击,这会对案件的进行造成干扰。为了维护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律师的安全,以下是一些防范措施:1. 保持冷静,避免情绪激动。律师应该在面对对方的攻击时保持冷静,不要被情绪左右,以免对案件的进行造成不良影响。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遭受人身攻击,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让警方介入,保护律师的人身安全。3. 尽可能避免单独出行。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尽可能不要单独出行,最好有同行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陪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律师有权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第七十三条 刑事诉讼中,任何人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侵犯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或者侵犯人身权利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能会受到被告人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具体处理方式需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执行职业任务,受到被侵害危及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报告,并请求协会协助解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威胁他人身份安全、财产安全或者其他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法律原则,维护正义,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务人员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务人员执行职务,受到侮辱、威胁、殴打或者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有权防卫,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和请求支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辩护中,被告人有权利接受辩护,同时,律师也有权利进行辩护。然而,有些时候,对方可能会使用威胁和人身攻击等手段干扰辩护进程。此时,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防止:1.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用法律条款作为依据,坚决维护被告人和自身的权益。2.及时向法庭和相关部门报告对方的威胁和人身攻击行为,请求保护。3.与被告人建立信任关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共同保护律师的安全和辩护权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人有权接受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权拒绝非法干涉和打击。”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非法侵害或者威胁,有权请求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给予保护。”

第1种观点: 一、民诉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回避吗1、民诉中专家辅助人不需要回避。法庭审判时,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其设置是为了帮助一方说明问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也说明了,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中立地位;在侦查、检查活动中,专家辅助人是为了帮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查明案情,有居于中立地位的义务,此时适用关于鉴定人的回避规定,需要回避。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二、民诉中证人要出庭作证吗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专门知识的人不需要回避,具有利害关系的人需要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双重身份出现,所以必须回避。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自身的利益。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与当事私交甚笃的同学、朋友或与当事人积怨很深的仇人、对手,等等。这些关系,只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就应当回避。上述三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审判人员即应自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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