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法律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一、人民法院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怎么处理?《民事诉讼法》:第六条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四)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五)依职权调查取证;(六)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七条对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第八条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拘传。第九条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第十条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二、不出庭的正当理由具体有哪些不出庭的正当理由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中: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没有正当理由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有两个:一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如采取拘传措施让其到庭等;二是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免予强制出庭的特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方当事人提供两个恰当证人,对付有异议但是无法推翻,择证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若所提供的证词没有证据印证,应该视全案案情来确定。证人的作证能力受特殊原因限制时,应该用证据与其相应征,对方可以用相应的证据推翻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词,若证言相互矛盾,法院无法查看,应该视为无效。证人证言未被法庭支持的原因如下:一是证人不出庭。民事诉讼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还很淡薄,证人出庭率较低,这也对证据的可信度有一定的影响。二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我国法律虽然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方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或作出合理解释,应予以采信。但在现实中,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找几个人签个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法院采信。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找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对方如何品德恶劣等,这就忽视了证据的真实性,可能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你找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三是证人所描述事实并非亲眼所见,证人证言自相矛盾。这一点很好理解,有些证人所描述的“事实”援引于“道听途说”,观点上还会存在自相矛盾,这样的证人证言当然不会被支持和采信。四是证人证言所描述内容与当事人主张存在矛盾。这一点往往可理解为,当事人所找的证人的观点与当人人并不一致,而是出于情面或其他原因出具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所描述的内容却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表达的观点,或者不能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观点,因此,这类证人证言是不会被法庭采信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1种观点: 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根据法庭辩护和法庭质证阶段来进行一个准确度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如果证人出庭作证的话,那么他的被采取的程度就会高一点,没有出庭作证的话,也是需要对于他的一个证据效力进行一个审查的。对没有到庭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应当注意: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一、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只要是证据,那么就需要满足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这样的证据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至于证明力大小,则还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判断。二、对证人作证的要求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第2种观点: 证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证言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在对申请审查后,发现证人出庭确有必要或者是有影响,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经过法院同意,可以向本愿提交证人证言,其证言将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进行评判。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并非只要不出庭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法院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3种观点: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新刑诉法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进一步确立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规则,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将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应予肯定。但是对比“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新刑诉法规定,笔者以为,结合我国实情,仅通过立法明确追究证人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仍难有效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常态,仍然无法有较摆脱司法机关不期待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大司法惯性,仅依赖追究法律责任推进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实际功效只能是花拳绣腿,唯有通过立法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即经人民法院通知,拒绝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无效,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再辅之追究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兑现证人出庭作证立法宗旨,通过刑诉法自有的程序保障机制,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规定得以有效实施。期待在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