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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判定在一些特定案件中会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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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公安侦查期间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后,一般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2、审查起诉期限案件侦查终结后,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3、审判阶段审查起诉终结,决定起诉的进入法院审判。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对于轻伤二级案件的审理情况,一方面是需要由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来对伤害事实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具体情况是需要在案件的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第2种观点: 法定步骤: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分步进行的并影响到决定正确性的程序。即在一般程序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顺序步骤: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罚决定,最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步骤,即属违法。法定时限:任何一个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因此,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时间限制的规定,要求执法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一、行政处罚违法法定程序分为哪几种?包括程序的种类和外在表现形式两部分。程系种类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外在表现形式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种。所谓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符合听证程序要求的,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缺少书面决定或告知手续,即违反法定程序。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2.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第3种观点: 原审被告人的冤假错案申诉期限一般为两年,但若申诉可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申诉期限不受两年限制。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情形,应当受理。法律分析原审被告人的冤假错案申诉期限一般为两年,但若可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可能被判无罪,申诉期限不受两年限制。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拓展延伸人民法院对冤假错案申诉的处理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冤假错案申诉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到申诉: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诉后,对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于冤假错案。2.组成合议庭:对于符合冤假错案申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审理申诉:人民法院在组成合议庭后,对申诉案件进行审理,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实。4.制作再审判决:如果申诉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并对冤假错案作出纠正。5.当事人服判:当事人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再审判决书后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6.申诉人服判: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审判决,可以在接到再审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总之,人民法院对冤假错案申诉的处理程序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语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若申诉内容可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若申诉期限超过两年,具有可能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1种观点: 作者:陈健,转自:思法者编者按:网络信息时代,法官的判决早已经不是专门给具体的案件当事人看的,也不是专门发给媒体报道普及司法观点的,而是不免的受到社会成员、法律人士评价接受程度的。最近,盗窃了8元韭菜被判刑、农村夫妇保护庄稼杀害野猪被判刑,将法院本是官宣的普法案例推到了判的对不对的舆论风口。其中的问题就是,法官的判决,究竟是给谁看的?近年来,网络上不时流传一些被认为颇具特色的裁判文书,并常常被冠以史上最如何的判决。尽管在许多时候,这些判决书也只是在法律圈内被谈及,圈外人几乎从不在意,但必须得承认,那些能够在法律圈内流行的判决,定有其独到之处。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这些形式或内容新颖的判决书,就像一颗颗小石子扔进了一弯许久未起波澜的湖水中,总让人有些许的激动。然而,激动过后,仍应当冷静甚至系统地思考一下,中国的裁判文书究竟应当如何定位,法官究竟应该怎样撰写一篇裁判文书,法院是否应当重视经由自己发出的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当如何定位?在我看来,简而言之,就是对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描述与判断,并给出处理方案的公文。裁判文书的公文属性决定了撰写者自由发挥空间的有限性。这就意味着,撰写者必须在法律和公文格式所规制的框架内构思和撰写文书。这里的法律,包括证据规则、法学理论、法律条文以及法律逻辑等方方面面。应该说,撰写者在如此宽泛的空间内阐释自己或合议庭的观点,可以有相当大的发挥空间,只要投入心力,是能写出精彩的裁判文书的。而裁判文书的公文属性则意味着,撰写者应尽可能避免在文字表述上标新立异。如裁判文书中不应刻意使用网络语言,不应出现未经查证或断章取义的所谓名人名言,不应出现脱离法律语境和文化传统的说教。事实上,对于一个法官而言,把握上述“规则”并非难事。但问题在于,一旦有法官做出了不那么守规矩的判决,该如何评价呢?这其实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这是谁写的裁判文书。虽然,不论是独任审判还是合议庭裁判,裁判文书事实上的撰写者都是主审法官,但显而易见,裁判文书质量的形式上的责任承担者,应该是做出裁判的法院。这就意味着,一旦主审法官突然标新立异地写出带有明显脱离规则约束和带有个人烙印的裁判文书时,作为文书“生产厂家”的法院有最终审查把关的责任。换言之,表面上看,网络上流行的那些独到的裁判文书是撰写者的手笔,但从理论上讲,却获得了其所在法院的认可。当这份裁判文书进入公共视野,不论是产生积极抑或消极的影响,该文书上显示的法院均是首先要站出来回应的主体。简单地讲,主审法官可以“任性”,法院也可以“信任”,但法院最终不能“放任”。其次,这是写给谁的裁判文书。主审法官在下笔之时,必须明白,你所写的文书,究竟谁会认真地阅读。毫无疑问,随着裁判文书上网,全国人民都是理论上的读者,但真正认真阅读的恐怕还是案件的当事人。明白了这一点,才能更好地选择撰写文书的方式与技巧,用词与达意。在我看来,一篇合格的裁判文书,首先要明明白白地说服当事人,用通俗易懂地语言和条理清晰地论证,来“治愈”当事人的各种不服。事实上,即便是最接近于哲学的刑事审判,仍然可以用浅显的语言表达观点。如被告人抗辩说自己是酒后杀人,请求从轻处罚,法官并不必要告诉他所谓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而只要明确地告知其中国的刑法中对酒后犯罪并不免责,也不减轻罪责即可。不论当事人文化程度多高,都不必在文书上使用生僻的词汇,阐释所谓深奥的法理。至少在现下的中国,不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基本上都可以从常情、常理、常识上阐释清楚。固然,常情或常理未必都合法,然裁判文书的功能之一不正是从众多常情常理之中筛选出最为合法的那一种吗?值得注意的问题还在于,随着网络的发展,一篇裁判文书的读者早已不局限于案件的当事人,更多的读者是与案件并无利害关系的旁观者。他们会更多地依据自己的知识积累与生活阅历来解读裁判文书。事实上,很多案件,正是由于旁观者对判决的围观与解读而成为了热点。主审法官若能意识到这一点,便应当油然而生某种责任与担当,会更加谨慎地遣词造句。在主审法官看来无关紧要的只言片语或许会被围观者做出貌似过度实则合理的解读。毕竟,一名法官的知识积累或生活阅历又如何能与全社会公众所积聚的知识及阅历相提并论呢?从经济学角度而言,法官也不宜使用自己并不熟悉领域的知识或文字来表达本可用熟悉的知识或语言表达的观点,以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风险之中。第三,法律文书是具有政治内涵的公文。司法机关在宪法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其也是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现的关键环节,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从宏观上讲,裁判文书所承载的便是国家的意志。裁判文书所要做的理所当然地是要清晰地表达这一意志,而不是使之陷入模糊与难堪。众所周知,政治问题法律化不是一句空话。但反过来,法律文书不宜也不应毫无必要地使自己卷入政治上的争议之中。具体而言,在涉及宗教、民族乃至敏感的人或事时,法律文书必须中规中矩,不可有任何超越法律条文规定的描述,更不能出现明显带有主审法官个人色彩的描述。这理应成为一条严格的纪律。第四,裁判文书是留给后世的珍贵史料。一个法官,不论其现在是如何的普通,其所撰写的裁判文书终将成为历史资料进入档案,并留存后世。如果说法官有什么值得夸耀的地方,可能这就是其中之一,毕竟并非每个人写的东西都可以被国家作为史料留存后世。也正是因为如此,裁判文书总归要带有一定的法官个人色彩,才配得上史料的称谓。正如前文所述,法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广泛空间内进行详细或简略的阐述,可以就自己坚持的观点阐释精彩的理由。殊不知,上述经过仔细推敲的论述或将引起法学理论的变革也未可知。一篇裁判文书的精髓就在于本院认为及以后对于控辩双方或当事各方诉求的分析、辩驳与采信部分。而这些阐述,在我看来,至少对于同一法官、同一合议庭乃至同一审判庭、同一法院均应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亦即,对于案情大体相同的案件,同一法官、同一合议庭、同一审判庭乃至同一法院不得做出差异明显甚至自相矛盾的判决。这样的裁判文书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规范与指引功能。反之,不论多精彩,如果随后即被另一起同类案件所抛弃,即便当下无人问津,流传至后世,也将为后来者所诟病。可见,历史使命感于法官而言,并非一句空话。笔者以为,不论是当下的司法体制还是改革之后的合议庭负责制,裁判文书都具有法官个人的人身属性与合议庭及法院的集体属性等多重属性。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必然不会缺少法官个人的风格,也必然会反映法官个人的法律乃至文学、历史、社会学等多学科素养,但同时也必然会继续反映司法机关、国家乃至全民的基本价值取向。因而,作为法官,或许始终要明白,笔下的文书不是简单的公文,理当尽心竭力地写好,但同时要牢记作为裁判文书的各种有形无形的规范,真正做到——借用论语中的一句话——既能从心所欲,但又绝不逾矩。

第2种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法律分析不服一审判决的,在上诉期间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拓展延伸未作出裁决时的法律纠纷处理指南未作出裁决时的法律纠纷处理指南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在审判结果尚未裁决时,能够采取合适的策略来应对纠纷。首先,当事人应该保持冷静,并与对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其次,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走向,以便制定更有效的应对策略。此外,当事人可以考虑寻求调解或仲裁等替代纠纷解决方式,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最重要的是,当事人应该遵守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和裁决工作。通过合理的应对策略,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并促进纠纷的解决。结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处理法律纠纷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积极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走向,制定有效策略。可考虑调解或仲裁等替代解决方式,避免长时间诉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自身权益,配合法庭调查和裁决。合理应对策略可最大限度维护权益,促进纠纷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八条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3种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果在这两年内没有申请执行,那么判决书将失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两年的时间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不再给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如果在这两年内没有申请执行,那么判决书将失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超过两年的时间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不再给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拓展延伸逾期未申请执行,判决书是否失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未申请执行判决书,判决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逾期未申请执行,则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自申请执行时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当事人仍未申请执行,则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无法申请执行。因此,当事人逾期未申请执行判决书,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判决书即失效。但是,如果当事人逾期未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三个月内当事人仍未申请执行,则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申请执行人仍可申请执行。结语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若在这两年内未申请执行,判决书将失效。因此,申请执行时效至关重要。如果超过两年的时间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不再给予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2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做了审前调查,很有可能判缓刑,就是社区矫正,不会进监狱坐牢,只有在法院认为可能判处缓刑的情况下,才会发出审前调查。审前调查就是要调查你是否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主要从你的一贯表现、社区意见、被害人意见、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监护条件等考量。【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3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的总审限,要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特殊情况,可延长三个月,并报请上级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有一个总的审限规定,即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拓展延伸司法局展开调查,最终作出重大裁决在这个案件中,司法局对相关事实展开了深入的调查。经过仔细梳理和收集证据,他们最终作出了一项重大的裁决。这个裁决不仅仅影响着当事人,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司法局的调查过程充满了严谨和公正,他们审慎地权衡了各种证据和法律条款,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个裁决的结果将为法律界和公众带来新的观点和思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结语司法局在对该案进行深入调查后,经过仔细梳理和收集证据,最终做出了一项重大的裁决。这个裁决不仅影响当事人,也对整个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司法局的调查过程严谨公正,审慎权衡各种证据和法律条款,确保裁决公正合法。这一结果将为法律界和公众带来新的观点和思考,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起到重要作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有一个总的审限规定,即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央政法委近日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法律依据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1种观点: 行政处罚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1、书证。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2、物证。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一是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是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三是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5、当事人的陈述。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这句话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其他行政处罚是可以由当地法规来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对于行为人的处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主要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都可以依法判处行政处罚,所以也没有特定的主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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