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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从犯或共犯,有哪些法律途径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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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或共犯在犯罪中的角色是不同的。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一般可以拥有自己的辩护策略。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犯或共犯在审判中必须有律师代理,因此辩护策略需要与律师共同商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人在审判中应当有辩护人代理。从犯、共犯必须有辩护人代理,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代理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辩护人有权代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可以参加证人证言、质证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和辩护证据。综上所述,从犯或共犯在犯罪中认为自己无罪时,可以拥有自己的辩护策略,但需要与律师共同商定。同时,从犯或共犯在审判中必须有律师代理。

第2种观点: 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犯故意杀人未遂,但是事实上丙不在,根本没有对丙的违法行为,有主观归罪的嫌疑,所以这中观点不可取 按照共犯从属说,甲不犯罪,因为乙并没有实施甲所教唆的犯罪事实,如果认定甲犯强奸罪既遂,甲是教唆犯的话不符合客观事实,认定为甲犯故意杀人未遂有主观归罪的嫌疑。教唆犯应如何认定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教唆犯如何定罪?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自我辩护时,为了避免自我揭露,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承认罪行。从犯或共犯在自我辩护时,应该避免承认自己有罪。因为一旦承认罪行,就等于自我揭露,这对于自己的刑事责任会产生不利影响。2.不要泄露他人罪行。从犯或共犯在自我辩护时,应该避免泄露他人的罪行,因为这样会造成自己的刑事责任加重,甚至可能会遭受报复。3.不要与其他被告串供。从犯或共犯在自我辩护时,应该避免与其他被告串供,因为这样会被认为是虚假供词,对自己的刑事责任会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从犯的刑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但是不得超过从犯的最高刑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共同犯罪的刑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但是不得超过共同犯罪的最高刑期。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被告人有权拒绝自证其罪,不得强迫被告人作出有利于证明自己罪行的供述或者证言。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权自我辩护,有权对控诉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或共犯在犯罪中的角色是不同的。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一般可以拥有自己的辩护策略。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犯或共犯在审判中必须有律师代理,因此辩护策略需要与律师共同商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人在审判中应当有辩护人代理。从犯、共犯必须有辩护人代理,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代理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辩护人有权代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可以参加证人证言、质证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和辩护证据。综上所述,从犯或共犯在犯罪中认为自己无罪时,可以拥有自己的辩护策略,但需要与律师共同商定。同时,从犯或共犯在审判中必须有律师代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无罪辩护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该罪责的事实依据;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落款等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和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不同,但都需承担犯罪责任。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共犯则是在犯罪中与犯罪主体共同实施罪行的人员。从犯或共犯在面临法律制裁时,不应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犯的处罚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 共犯的处罚共犯,是指在共同故意下实施犯罪的人。共犯的处罚,根据犯罪的情节,应当与主犯相同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 犯罪未遂罪的处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结果。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论:从犯或共犯在面临法律制裁时,不应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认为自己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没有主观故意,因此认为自己无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需要寻求法律援助,首先需要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和建议。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或降低费用的律师代理。最后,如果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可以向上级司法机关投诉或申请复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如果本人无力聘请,国家对其提供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对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辩护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非诉讼和其他法律事务,律师有义务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声誉:首先,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受到了冤枉,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以达到修复自己名誉的目的。其次,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可以通过媒体等途径发表言论,揭露事实真相,以得到公正的评价和认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减轻、豁免刑罚的情形之一,是犯罪人在犯罪中作出重要贡献,或者在犯罪后积极赔偿损失、主动揭发其他犯罪行为等情节。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不服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诉讼是指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具有复议权限的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帮助犯,因此是否属于共犯应该视情况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或共犯在犯罪中的角色是不同的。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一般可以拥有自己的辩护策略。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犯或共犯在审判中必须有律师代理,因此辩护策略需要与律师共同商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人在审判中应当有辩护人代理。从犯、共犯必须有辩护人代理,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代理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辩护人有权代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可以参加证人证言、质证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和辩护证据。综上所述,从犯或共犯在犯罪中认为自己无罪时,可以拥有自己的辩护策略,但需要与律师共同商定。同时,从犯或共犯在审判中必须有律师代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犯或共犯在犯罪案件中认为自己无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从犯或共犯对原判决认为自己无罪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规定:“犯罪分为主犯、从犯和共犯。”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从犯和共犯,对于犯罪的事实和责任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减轻其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所述,从犯或共犯在犯罪案件中认为自己无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犯罪行为中参与度不同,但面临的刑事责任相同。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1. 保持沉默权。从犯或共犯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供述,不承认自己的罪行。2. 寻求合法帮助。从犯或共犯可以寻求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3. 参与辩护。从犯或共犯可以参与辩护,提供有力的辩护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被告有权拒绝自证其罪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被告有权选择辩护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从犯和共同犯罪的责任相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应当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认为自己无罪,也应该立即联系律师,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被告人不能聘请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有权依法为当事人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犯或共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而律师则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因此,在面临刑事指控时,从犯或共犯应该积极联系律师,以便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同时也是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否为同案多名被告人进行辩护,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做出禁止性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只限制律师个体不得为共同犯罪两个犯罪嫌疑人担任辩护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论是从犯还是共犯,如果认为自己无罪,都需要寻找合适的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将会负责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并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被告有权聘请自己的辩护人。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应当秉持法律公正和职业道德,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共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的行为人。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但不是主犯或者从犯的行为人。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以外,其他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注:以上法律依据只是对相关法律的简单概括,具体案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责任的确认:从犯或共犯需要证明自己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且不存在任何帮助、怂恿、纵容等情况。2. 自卫或紧急避险:如果从犯或共犯在遭受侵害或危险时采取了合理的自卫或紧急避险措施,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3. 合法性原则:如果从犯或共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在执法过程中履行职责,可以认为其行为合法,不存在犯罪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从犯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参与犯罪的人。共犯是指与犯罪人共同实施犯罪的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行为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因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防卫手段,不致于造成显然过度的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情况下采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总之,向律师描述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的情况需要全面客观地陈述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为后续辩护工作提供有效参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犯罪行为中参与度不同,但面临的刑事责任相同。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1. 保持沉默权。从犯或共犯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供述,不承认自己的罪行。2. 寻求合法帮助。从犯或共犯可以寻求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3. 参与辩护。从犯或共犯可以参与辩护,提供有力的辩护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被告有权拒绝自证其罪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被告有权选择辩护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从犯和共同犯罪的责任相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或共犯,证据可以包括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但并不是所有从犯或共犯的证据都需要有证人证言支持。具体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证据来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庭审中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的陈述。”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物证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书、图表等物品。”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视听资料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照片等物品。”总结:对于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从犯或共犯,其证据并不一定需要有证人证言支持。具体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来综合分析,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和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不同,但都需承担犯罪责任。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共犯则是在犯罪中与犯罪主体共同实施罪行的人员。从犯或共犯在面临法律制裁时,不应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犯的处罚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 共犯的处罚共犯,是指在共同故意下实施犯罪的人。共犯的处罚,根据犯罪的情节,应当与主犯相同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 犯罪未遂罪的处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结果。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论:从犯或共犯在面临法律制裁时,不应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帮助犯,因此是否属于共犯应该视情况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法律上也承担了犯罪的责任,但如果认为自己无罪,可以通过辩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准备辩护材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搜集证据:可以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以证明自己的无罪。2.分析案情:对案情进行分析,找出自己的有利证据和问题,制定辩护策略。3.请示律师:可以请示专业律师,获得法律建议和辩护技巧。4.准备辩护陈述:根据案情和证据,撰写辩护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抗辩,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依法进行辩护,发表意见并提出抗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是关于如何准备从犯或共犯的辩护材料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面对指控时,如果认为自己无罪,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应当能够证明其无罪的事实和情况。否则,将难以获得无罪判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指控提出异议的,有权提出证据证明其无罪。”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的,但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应当负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共同犯罪的各个人员,应当根据所参加的犯罪行为和所起的作用,负担相应的刑事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从犯的刑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因此,从犯或共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无罪,同时应当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和所起的作用,以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合适的证明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和共犯在犯罪中的地位不同,但都需承担犯罪责任。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员,共犯则是在犯罪中与犯罪主体共同实施罪行的人员。从犯或共犯在面临法律制裁时,不应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从犯的处罚从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 共犯的处罚共犯,是指在共同故意下实施犯罪的人。共犯的处罚,根据犯罪的情节,应当与主犯相同或者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 犯罪未遂罪的处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结果。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论:从犯或共犯在面临法律制裁时,不应为自己的行为辩护,而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犯罪行为中参与度不同,但面临的刑事责任相同。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1. 保持沉默权。从犯或共犯有权保持沉默,不作任何供述,不承认自己的罪行。2. 寻求合法帮助。从犯或共犯可以寻求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3. 参与辩护。从犯或共犯可以参与辩护,提供有力的辩护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被告有权拒绝自证其罪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被告有权选择辩护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从犯和共同犯罪的责任相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作证,但是从犯或共犯是否可以拒绝作证?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从犯或共犯之间存在互相指认的情况,那么从犯或共犯就不能拒绝作证;如果从犯或共犯之间不存在互相指认的情况,那么可以拒绝作证。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不作证。但是,他有作证的权利,也可以在法庭上作口供。”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应当按照法庭传票的要求到庭作证、出示书证、鉴定、翻译。”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调查犯罪,提供有关证据。”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有权拒绝作证,但是,如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互相指认的事实,应当视为有证据证明互相指认的事实,不得拒绝作证。”以上法律依据表明,被告人可以拒绝作证,但是从犯或共犯是否可以拒绝作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存在互相指认的情况,就不能拒绝作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拒绝作证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拒绝作证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刑事案件中具有自证不清的情况,因此在作证时可以有所保留或拒绝作证。但是,如果他们是被传唤为证人,而不是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必须出庭作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证人有权保留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但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有可能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事实,证人应当如实作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犯是指在故意犯罪中,参与犯罪而没有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共犯是指在实施犯罪中,互相勾结,各自分工,共同实施的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第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不得有保留、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情形。证人不按照法定程序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传唤。”以上是本文对于从犯或共犯是否有权利拒绝作证的法律分析和相关法律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自我辩护时,为了避免自我揭露,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不要承认罪行。从犯或共犯在自我辩护时,应该避免承认自己有罪。因为一旦承认罪行,就等于自我揭露,这对于自己的刑事责任会产生不利影响。2.不要泄露他人罪行。从犯或共犯在自我辩护时,应该避免泄露他人的罪行,因为这样会造成自己的刑事责任加重,甚至可能会遭受报复。3.不要与其他被告串供。从犯或共犯在自我辩护时,应该避免与其他被告串供,因为这样会被认为是虚假供词,对自己的刑事责任会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从犯的刑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但是不得超过从犯的最高刑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共同犯罪的刑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但是不得超过共同犯罪的最高刑期。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被告人有权拒绝自证其罪,不得强迫被告人作出有利于证明自己罪行的供述或者证言。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被告人在法庭上有权自我辩护,有权对控诉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从犯或共犯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1. 合理选择辩护律师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提供有利证据或辩解意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3. 如果认为自己被冤枉或定罪不当,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来争取申诉权;4. 在服刑期间,要注意自身安全和健康,遵守监规、行为规范等规定,争取减刑、假释等机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被告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证据、质证证人、陈述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在十日内上诉或者提出抗诉;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监管机关的管理,劳动、学习、参加必要的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职务犯罪的从犯或共犯均享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非绝对的,当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行为侵犯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依法限制或禁止从犯或共犯的自我辩护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但是,有法律规定不属于刑事责任的,不受刑事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一)明知是违法的,仍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二)明知是违法的,仍然为他人实施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人有权自我辩护。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权进行辩护。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审判活动中,律师、被告人和其他参加诉讼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审判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从犯或共犯在犯罪中的角色是不同的。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一般可以拥有自己的辩护策略。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从犯或共犯在审判中必须有律师代理,因此辩护策略需要与律师共同商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犯罪行为,但其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人在审判中应当有辩护人代理。从犯、共犯必须有辩护人代理,被害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作为代理人。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辩护人有权代理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可以参加证人证言、质证证据,提出辩护意见和辩护证据。综上所述,从犯或共犯在犯罪中认为自己无罪时,可以拥有自己的辩护策略,但需要与律师共同商定。同时,从犯或共犯在审判中必须有律师代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犯或共犯在犯罪案件中认为自己无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从犯或共犯对原判决认为自己无罪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规定:“犯罪分为主犯、从犯和共犯。”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从犯和共犯,对于犯罪的事实和责任有重大贡献的,可以减轻其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所述,从犯或共犯在犯罪案件中认为自己无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但必须符合特定条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指控职务犯罪后,个人不能自行撤销罪名并不承担责任。如果个人确实有罪,应当依法受到惩罚;如果个人没有罪,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辩护,获得真正的公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罪名,应当根据证据确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总之,对于职务犯罪的指控,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而个人不能自行撤销罪名并不承担责任。只有依法进行辩护,并获得真正的公正,才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可以拒绝作证,但是从犯或共犯是否可以拒绝作证?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从犯或共犯之间存在互相指认的情况,那么从犯或共犯就不能拒绝作证;如果从犯或共犯之间不存在互相指认的情况,那么可以拒绝作证。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不作证。但是,他有作证的权利,也可以在法庭上作口供。”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应当按照法庭传票的要求到庭作证、出示书证、鉴定、翻译。”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调查犯罪,提供有关证据。”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有权拒绝作证,但是,如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互相指认的事实,应当视为有证据证明互相指认的事实,不得拒绝作证。”以上法律依据表明,被告人可以拒绝作证,但是从犯或共犯是否可以拒绝作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存在互相指认的情况,就不能拒绝作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也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他们虽然与主犯不同,但是也是犯罪责任人。在刑事诉讼中,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可以拒绝作证,但是拒绝作证也可能会对自己的案件产生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和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指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参与程度和罪责,应当根据各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人对案件有知情的,应当如实作证。”总之,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可以拒绝作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从犯或共犯的行为对案件有重要影响,如果拒绝作证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影响。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从犯或共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拒绝作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刑事诉讼中可能需要作证,但是他们是否可以自愿或被迫作证存在争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拒绝作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从犯是指在犯罪中协助作案,但不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对每个人都应当依法认定共同犯罪的数罪数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从犯或共犯在刑事诉讼中同样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从犯或共犯是否可以自愿作证,是否可以被迫作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作证可能会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就可以对自己进行沉默权的行使,不作证。如果法院要求其作证,可以进行拒绝。但是,如果从犯或共犯的作证可以帮助查清案件事实,有利于犯罪的揭露和打击,那么法院可以要求其作证。在这种情况下,从犯或共犯拒绝作证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妨碍司法活动,从而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刑事处罚。总之,从犯或共犯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自愿或被迫作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作证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可以要求其作证。但如果可能暴露自己犯罪行为,可以对自己进行沉默权的行使,不作证。

第1种观点: 间接实行犯,是实行犯的一种特殊形态,通常是指行为人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而是利用不构成共犯的第三人实行犯罪的情形。共犯即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主要分析一下间接实行犯。近代刑法理论中的间接实行犯概念,据考始于主观主义尚未普遍发达的德国刑法学。一般认为,间接实行犯是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为弥补其共犯从属性说之不足而推衍出来的范畴。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共犯具有从属性,即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成立是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在实行犯不构成犯罪时,教唆者和帮助者也就缺乏成立犯罪的依据,因此也就缺乏处罚他们的理由。但具有刑事能力者教唆或帮助无刑事能力人实施犯罪,由于直接实行危害行为的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共犯从属性说,坚持实行犯构成犯罪作为处罚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基础,就会导致教唆者和帮助者不会受到刑罚的惩处,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能实现刑法所应有的保护社会功能。为调和客观主义共犯理论的矛盾,将这种教唆犯和帮助犯称为间接实行犯,并使之对实行犯的犯罪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在成立间接实行犯的场合,由于其教唆或帮助的对象通常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无罪过行为人、过失行为人或者有故意的工具等情形,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鉴于其所教唆或帮助的对象本身所具备的特点,他们于实行犯来说只不过是其为达犯罪意图所利用的“工具”或中介而已。从这一点来看,间接实行犯并不参与犯罪的直接实行,而只是以他人为“工具”并由该“工具”实行自己欲实行的犯罪行为。由此,间接实行犯从本质上来看仍然是实行犯,“间接正犯并非正犯之外之物,不外是正犯的一种形态。”根据间接实行犯与其所利用的对象之间具有利用性和非共同犯罪性质为基点,揭示了间接实行犯的本质特征:间接实行犯实行犯罪行为的间接性和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性的统一。基于以上分析,所谓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利用与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他人作为中介或“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并对他人的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犯罪形态。间接实行犯的错误,需要特别研究的是,间接实行犯与共犯之间的错误,这是间接实行犯错误论的中心问题。一般而言,间接实行犯与共犯之间的错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利用者误认为被利用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实际上被利用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利用者以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意思,由于错误而实施了相当于间接实行犯的行为。如甲误把仅13周岁的乙当作已满14周岁,教唆其抢劫,乙按照其旨意实施了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者(教唆者)应当作为间接实行犯处理,还是应当作为共犯处理,学者们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成立间接实行犯。“利用人,误认为被利用人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利用其以实施犯罪者,仍应以间接实行犯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成立共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人并不了解也没有使用其行为控制,因此,利用人的行为不能构成间接正犯,而只能构成教唆。”我们认为,利用者不论是采取教唆的方法或者帮助的方法,只要其作用的对象是无责任能力者,即使利用者对其利用的工具对象的性质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利用者仍以间接实行犯论处,而非教唆犯或帮助犯。其理由是: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被教唆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教唆犯成立的前提条件。而此种情况下的被教唆者乙却为无责任能力之人,有责任能力只是一种主观臆想之状态;利用者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帮助实质上无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与共犯中的帮助犯以帮助他人犯罪的意思所实行的帮助行为存在着区别。此种场合下,由于被利用者实质上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间不可能发生共同犯罪关系,利用者成立帮助犯也就无从谈起。而这正与间接实行犯的构成要件相吻合,应成立间接实行犯。第二,对无责任能力者进行唆使或者帮助,如论之以教唆犯或帮助犯,无法找到处罚此种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既然被利用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其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因此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我们也就无法适用“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误以为被利用者无责任能力或未达责任年龄而加以利用的此种情况是指利用者以间接实行犯的故意,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作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将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作为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而加以诱致或利用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者发生了主观与客观不一致的认识错误。其主观上具有间接实行犯的故意,而客观上却起到了教唆犯的作用。这种情况应当怎样定罪,刑法学界存在着分歧。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准,定性为间接实行犯;客观说认为应当以客观事实为准,定性为教唆犯;折衷说认为应当一并考虑利用者行为之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主张利用者基于间接实行犯的意思,使适合于教唆犯之事态,所以应当定性为教唆犯。我们认为此种情况定性为间接实行犯比较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因为:第一,利用者主观上以间接实行犯的故意为支配,实施了诱致行为。其主观上认为被利用者并没有相应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只是其利用的工具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者的犯罪故意是单方面的,其并不知道被利用者也形成了犯罪故意,也就是说,其没有与被利用者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所以,利用者只具有单独的犯罪故意。第二,利用者在实施自己犯罪的单独故意支配之下,实施了诱致行为,该诱致行为引起了被利用者的犯罪行为,所以,被利用者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利用者诱致行为的继续和组成部分。实际上,利用者是在假借被利用者的犯罪行为以补充自己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此种情况下利用者的行为符合间接实行犯的本质。当然,此时被利用者也应当独立地对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对此,陈*良先生也持相同的观点:“在间接实行犯认为错误的情况下,对利用者应当以间接实行犯论处,被利用者构成犯罪的,依法单独论处。”3、利用他人无过失行为实施犯罪,无过失者中途知情而实施的。此种情况是指利用不知情的他人实施犯罪,如指使不知情的他人送给被害人有毒的威士忌,通过邮递员送定时炸弹等。在这种情况下,中外理论界都承认其间接正犯性。但是,值得研究的是,无过失的一方中途得知实情之后,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应当如何处理。比如,A出于杀害C的目的,让不知情的B将含有剧毒的水果送到C宅,途中B偶然得知水果中有毒,可是B对C也有仇,所以最终还是送给了C。日本学界对此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成立间接正犯。其理由是,利用者的诱致行为该当于实行行为,因此不构成教唆犯,应当构成间接正犯。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间接正犯未遂。其理由是当C中途得知实情后,按自己的意思续行犯行通常是不能预测的,欠缺因果关系,故构成间接正犯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利用者构成教唆犯。其理由是当C中途得知实情后,既然按正犯的意思续行犯行,就不适合于间接正犯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脱离了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实际上,利用者的间接正犯的意思包含了教唆犯的故意,完全可以认定教唆犯的故意,所以应当认定教唆犯的成立。这种情况下利用者仍应当成立间接实行犯。这是因为:第一,在一开始,利用者利用不知情的无过失之人实施犯罪,无过失之人对于利用者的杀人的犯罪故意毫无所知,因此,两者不构成共同故意;在无过失之人得知实情后,产生了杀人的犯罪故意,但这种故意并不为利用者所知道,如果说此时无过失之人的犯罪故意是利用者教唆的结果,于理不通。因为利用者并没有唆使无过失之人产生犯意的教唆故意,所以,即使无过失之人产生了犯罪故意以后,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仍不能构成共犯关系。第二,利用者具有利用他人行为实施自己犯罪的故意。第三,利用者实施了诱致行为,且该诱致行为引起了被利用者的行为,并与被利用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符合了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当然,此时被利用者,也应当构成杀人罪,但他是单独犯罪。一、强奸罪的主体能是女性吗妇女不能独立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只是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或帮助犯,但妇女不可能在强奸的共同犯罪中以实行犯的身份参与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妇女虽然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在共犯的场合,作为帮助犯、教唆犯等参加到强奸行为,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参与人员二人以上,二人都构成“犯罪”(这里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虑责任年龄和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我国《刑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只出现了“共同犯罪”的字眼,并没有出现“共犯”的字眼,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共犯”分为广义的共犯和狭义的共犯。其中广义的共犯包括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狭义的共犯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共犯主要指称实行共同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主要指称行为。因此在我国共犯与共同犯罪只是名词与动词的区别,共同犯罪是一种行为,而共犯是一个名词,并无实质性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3种观点: 一是共同正犯的错误。两人共同对同一人计划并实施犯罪,两人的主观故意并不完全系统,但各人都以为相互的主观故意是相同的,从而形成共犯的错误。二是教唆犯的错误。被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与教唆者教唆的内容不一致时,一般认为,只要被教唆者实施的内容与教唆者所教唆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的内容,则认定教唆犯罪成立,为共同犯罪。三是从犯的错误。可以按照上述教唆犯的错误来考虑,如果被帮助的正犯没有实施两人共同故意的作为构成要件的内容时,则不能认定成立共犯,否则,即使存在一定的错误,只要在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也成立共犯;如果正犯超出了共同故意的内容,实行过限,则在原共同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犯,超过部分由正犯独立承担。四、单方无责任能力的情况。这是指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中,一方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一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一、共同犯罪的处罚有无特殊情况对共同犯罪的处罚一般是没有特殊情况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而且要对其他成员实施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和现象。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如帮助犯。所以,有在理论上承认片面有形帮助犯(从犯)的余地。在立法上对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予以规定,有利于处理现实中存在的此类危害行为。而所谓片面的共同正犯,实际生活中很难发生,即使出现,也可直接依单独实行犯论处。二、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只要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的情况。(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6)事前无同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同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7)刑法分则将共犯行为正犯化后,无法成立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1种观点: 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犯故意杀人未遂,但是事实上丙不在,根本没有对丙的违法行为,有主观归罪的嫌疑,所以这中观点不可取 按照共犯从属说,甲不犯罪,因为乙并没有实施甲所教唆的犯罪事实,如果认定甲犯强奸罪既遂,甲是教唆犯的话不符合客观事实,认定为甲犯故意杀人未遂有主观归罪的嫌疑。教唆犯应如何认定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抢劫罪的,定抢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将被教唆的罪理解错了,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教唆犯处罚间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况。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实施抢劫罪,甲的行为便是间接教唆。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3、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参见刑法第104条第2款)。教唆犯如何定罪?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第2种观点: 帮助犯是从犯。帮助犯是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但不是共犯。帮助犯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实行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而共犯是指在进行犯罪的,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犯罪。因此,帮助犯应该列为给主犯提供帮助的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犯罪的分类如下:1、任意共犯;任意共犯指一个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此类犯罪既可以以共犯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单独犯罪形态出现。;2、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3、事前通谋的共犯;事前通谋的犯罪,指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行为进行前就有过犯意联络的情况;4、事前无通谋的共犯;事前无通谋的犯罪,指刚着手实行或在犯罪行为进行中才进行犯意联络的情况。综上所述,帮助犯应该列为给主犯提供帮助的从犯。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帮助犯是属于从犯的,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帮助犯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帮助犯不一定是共犯。共犯是共同犯罪的,帮助犯应该列为给主犯提供帮助的从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刑事案件中具有自证不清的情况,因此在作证时可以有所保留或拒绝作证。但是,如果他们是被传唤为证人,而不是嫌疑人或被告人,他们必须出庭作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证人有权保留与案件有关的秘密,但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有可能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事实,证人应当如实作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从犯是指在故意犯罪中,参与犯罪而没有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共犯是指在实施犯罪中,互相勾结,各自分工,共同实施的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出庭作证法》第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不得有保留、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情形。证人不按照法定程序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传唤。”以上是本文对于从犯或共犯是否有权利拒绝作证的法律分析和相关法律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的区别在于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也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他们虽然与主犯不同,但是也是犯罪责任人。在刑事诉讼中,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可以拒绝作证,但是拒绝作证也可能会对自己的案件产生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和被害人、民事原告、民事被告、指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参与程度和罪责,应当根据各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的规定分别定罪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人对案件有知情的,应当如实作证。”总之,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可以拒绝作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从犯或共犯的行为对案件有重要影响,如果拒绝作证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影响。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从犯或共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拒绝作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应当积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便认为自己无罪,也应该立即联系律师,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被告人不能聘请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律师有权依法为当事人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犯或共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而律师则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因此,在面临刑事指控时,从犯或共犯应该积极联系律师,以便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同时也是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可以为自己辩护,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无罪推定是基本原则,即检方需要证明被告人有罪,而被告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如果从犯或共犯认为自己无罪,律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辩护:1. 阐明从犯或共犯的作用和行为,证明其不构成犯罪;2. 证明从犯或共犯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3. 证明从犯或共犯的行为存在合法性、正当性或必要性;4. 辩称从犯或共犯的行为是被迫或受胁迫的结果。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被告人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从犯是指在犯罪中,为实现其犯罪目的,由犯罪主体指挥、财物、交通工具、作案工具、场所等提供帮助、协助或者提供条件的人员。”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共同犯罪的惩罚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犯或共犯是刑法中的法律概念,指在犯罪中协助、纵容或包庇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个人成为从犯或共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法律利益,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 不要参与犯罪行为,避免成为从犯或共犯;2. 如有他人犯罪行为,应积极制止或报警;3. 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做出与犯罪有关的暗示或行为,以免被误认为从犯或共犯。法律依据: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从犯是指在犯罪中协助作案的人员。共犯是指在犯罪中共同实施作案的人员。”2.《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共犯对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从犯对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的区别在于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从犯或共犯也需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1. 合理选择辩护律师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2.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提供有利证据或辩解意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3. 如果认为自己被冤枉或定罪不当,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方式来争取申诉权;4. 在服刑期间,要注意自身安全和健康,遵守监规、行为规范等规定,争取减刑、假释等机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被告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提出证据、质证证人、陈述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在十日内上诉或者提出抗诉;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监管机关的管理,劳动、学习、参加必要的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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