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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2023年政府征地占房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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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重庆市长寿区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7818.75亩,其中:住宅用地431.90亩、商服用地359.59亩、工业用地4707.12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10.40亩、交通运输及其他用地2009.74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范围凤城街道、菩提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渡舟街道、八颗街道、新市街道。2、规划学校总规模规划普通中小学(含保留现状)共计63所,总用地面积230.84公顷。其中:城市(含新市组团)范围内中小学59所,含高中1所、完中9所、初中10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小学38所,用地面积227.34公顷;农村地区保留现状中小学4所,含初中1所、小学3所,用地面积3.50公顷。3、规划学校分类规模中学:规划普通中学21所,其中保留现状9所,规划新增12所,设初中620个班、高中486个班。小学:规划普通小学41所,其中保留现状18所,规划新增23所,设小学1351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九年制学校1所(为保留的江南九年制学校),设小学24班、初中18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范围凤城街道、菩提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渡舟街道、八颗街道、新市街道。2、规划学校总规模规划普通中小学(含保留现状)共计63所,总用地面积230.84公顷。其中:城市(含新市组团)范围内中小学59所,含高中1所、完中9所、初中10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小学38所,用地面积227.34公顷;农村地区保留现状中小学4所,含初中1所、小学3所,用地面积3.50公顷。3、规划学校分类规模中学:规划普通中学21所,其中保留现状9所,规划新增12所,设初中620个班、高中486个班。小学:规划普通小学41所,其中保留现状18所,规划新增23所,设小学1351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九年制学校1所(为保留的江南九年制学校),设小学24班、初中18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性质修改为:以发展家居(木业)产业、创新科技和新兴产业为主的工贸型城镇。2.发展方向修改为:以建成区为依托,主要沿北城大道向南发展。3.用地规模修改为:建设用地总量保持不变。其中居住用地减少了15.51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增加了5.05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减少了10.19公顷,工业用地面积增加了19.1公顷(主要是增加一类工业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减少了1.23公顷;绿地与广场用地增加2.78公顷。4.形态及功能布局修改为:“一心、四片”的空间形态,一心:城镇中心,四片:西侧工业片区(新市工业区块)、河石井生活片区、老街生活片区、南侧中科未来城。5.道路交通规划修改为:片区主干路仍旧保留“两横两纵”结构,结合地形特征,辅以干路、支路呈棋盘式布局。片区市政道路总长度约29.5千米,路网密度为8.08千米/平方千米。其中主干路路网密度1.81千米/平方千米,次干路路网密度2.82千米/平方千米,支路3.45千米/平方千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重庆市长寿区计划供应国有建设用地7818.75亩,其中:住宅用地431.90亩、商服用地359.59亩、工业用地4707.12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10.40亩、交通运输及其他用地2009.74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范围凤城街道、菩提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渡舟街道、八颗街道、新市街道。2、规划学校总规模规划普通中小学(含保留现状)共计63所,总用地面积230.84公顷。其中:城市(含新市组团)范围内中小学59所,含高中1所、完中9所、初中10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小学38所,用地面积227.34公顷;农村地区保留现状中小学4所,含初中1所、小学3所,用地面积3.50公顷。3、规划学校分类规模中学:规划普通中学21所,其中保留现状9所,规划新增12所,设初中620个班、高中486个班。小学:规划普通小学41所,其中保留现状18所,规划新增23所,设小学1351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九年制学校1所(为保留的江南九年制学校),设小学24班、初中18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寿区辖22个镇、14个乡。但是现在撤销6个镇、14个乡:凤城镇、晏家镇、朱家镇、称沱镇、付何镇、沙石镇、三平乡、扇沱乡、石回乡、焦家乡、飞龙乡、罗围乡、合兴乡、义和乡、大坝乡、芦池乡、黄葛乡、乐温乡、天台乡、华中乡。所以现在有16个镇(江南镇、但渡镇、邻封镇、长寿湖镇、云集镇、双龙镇、龙河镇、海棠镇、云台镇、石堰镇、葛兰镇、新市镇、渡舟镇、八颗镇、洪湖镇、万顺镇),228个村,2512个村民小组,19个居委会,152个居民小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去行政区划代码网站上查询到,一般不知道自己所在地行政代码的都会在这个上查询。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寿区辖22个镇、14个乡。但是现在撤销6个镇、14个乡:凤城镇、晏家镇、朱家镇、称沱镇、付何镇、沙石镇、三平乡、扇沱乡、石回乡、焦家乡、飞龙乡、罗围乡、合兴乡、义和乡、大坝乡、芦池乡、黄葛乡、乐温乡、天台乡、华中乡。所以现在有16个镇(江南镇、但渡镇、邻封镇、长寿湖镇、云集镇、双龙镇、龙河镇、海棠镇、云台镇、石堰镇、葛兰镇、新市镇、渡舟镇、八颗镇、洪湖镇、万顺镇),228个村,2512个村民小组,19个居委会,152个居民小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空间结构 规划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空间结构为“两带三轴、两心两区”。 两带:改造现状谢磨支渠,采弯取直,构建谢磨支渠滨水绿带;依托井河坝水库支渠原有线型,适当拓宽,构建井河坝水库支渠滨水绿带。 三轴:以寿州大道、蜀山大道和机场北路为园区发展轴线,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沿轴线进行布置,引领建设用地有序推进;其中蜀山大道为近期发展轴,寿州大道为中期发展轴,机场北路为远期发展轴。 两心:在寿州大道、蜀山大道两条轴线交汇处,构建片区服务中心;依托井河坝水库优越的生态环境,构建新城综合服务中心。 两区:以蜀山大道、丰收大道、船涨路为界,将园区划分为产业和综合服务两大片区。 (2)功能分区。 规划现代产业园区划分为两大片区。 北部为产业发展片区,主要发展工业产业。规划面积为669.00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54.02%; 南部为综合服务片区,主要发展商务金融、商业居住、生态休闲等城市服务功能。其中公共服务设施与生态绿化片区规划面积为349.02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28.18%;生活配套片区规划面积为220.49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7.80%。 至2030年末,规划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总用地规模为1270.00公顷,其中产业园区建设用地为1215.43公顷,水域用地面积为54.57公顷。 三、用地规划布局 (1)工业用地 规划工业用地布局在蜀山大道、船涨路以北、丰收大道以西区域,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461.96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38.01%。 (2)仓储物流用地 规划仓储物流用地布局在共建路与幸福大道交口东南侧,规划仓储建设用地面积为13.98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15%。 (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布局在井河坝水库周边,结合居住社区布置中小学用地,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24.70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2.03%。 (4)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在寿州大道与蜀山大道交口南侧和井河坝水库周边,规划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91.41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7.52%。 (5)商住混合用地 规划商住混合用地布局在新桥大道与蜀山大道交口的西南侧,以及机场北路两侧,规划商住混合用地面积为79.52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6.54%。 (6)居住用地 围绕产业、公共服务和商业用地布局,规划居住用地布局在蜀山大道南侧和机场北路两侧,规划居住用地面积为150.77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2.41%。 (7)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场站和社会停车场用地。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为218.83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8.00%。 (8)绿地广场用地 主要包括井河坝公园绿地、道路两侧绿地、街头绿地和广场用地。规划绿地广场用地面积为171.77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4.13%。法律依据:城建部 《合肥市六安新桥空港新城总体发展规划(2012-2030)》 第六条 规划寿县蜀山现代产业园区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临空指向性产业为主导,加快发展临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结合合肥高新区、寿县等周边区域的具体产业发展基础,强化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以临空产业为主导、包容城市其他产业发展的多级、多元产业体系。 产业发展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城市建设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坚定不移地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 工作,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规律,正确处理总量与效益关系,科学合理确定供地规模、结构、布局、时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可靠保障。按照城乡统筹、节约集约、 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供地结构,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划范围凤城街道、菩提街道、晏家街道、江南街道、渡舟街道、八颗街道、新市街道。2、规划学校总规模规划普通中小学(含保留现状)共计63所,总用地面积230.84公顷。其中:城市(含新市组团)范围内中小学59所,含高中1所、完中9所、初中10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小学38所,用地面积227.34公顷;农村地区保留现状中小学4所,含初中1所、小学3所,用地面积3.50公顷。3、规划学校分类规模中学:规划普通中学21所,其中保留现状9所,规划新增12所,设初中620个班、高中486个班。小学:规划普通小学41所,其中保留现状18所,规划新增23所,设小学1351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九年制学校1所(为保留的江南九年制学校),设小学24班、初中18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庆农村宅基地复垦补贴不仅仅只是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1、一次性补偿:1.2万元/亩;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3、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农村房屋拆迁 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 被拆迁房屋 重置成新价。 1、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 房屋拆迁补偿 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农村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3、农村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对于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房屋,被拆迁人有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与 货币补偿金 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计算方法:(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各地的拆迁部门会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经济状况进行制定,但总体不会低于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1种观点: 重庆市长寿区政府征地占房赔偿标准:1、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2、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人员安置人口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根据这一规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程序,而公告的主要目的就是听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法律没有赋予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否决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虽然可以向政府提出,但其最终决定权还在政府手里。但是,不能因为没有否决权就放弃或者忽视自己的表决权。如果认为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不公平、不合理,就应当提出充分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向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看了上面关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征地占房赔偿标准的问题解答之后,关于征地占房的相关信息大家应该已经了解。但是在生活中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大家容易爆发矛盾,如果您遇见相应的问题,建议您寻求法律的援助,网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专业保障您的利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连线成片改造原则,先上半城、后下半城,按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顺序对长寿区城区(含长寿经开区)老旧小区逐步实施改造。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顺应群众期盼和需求,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菜单选择方式,以直接影响居住安全、居民生活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合理确定改造提升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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