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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害人或证人,如何避免自己的言行成为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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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作为证人,在作证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成为罪证的来源。对于证人的证言,法律规定了一些原则,例如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等。证人在作证时必须遵守这些原则,不能随意捏造或篡改证据,否则会构成伪证罪。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伪造证据、提供伪证的,以及作伪证的,均应当受到惩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查证属实,如实陈述所知情况。”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人应当按照事实作证,如实回答问题。”因此,作为证人,必须确保自己所作证言属实可靠,不得捏造或篡改证据,以免自己的言行成为罪证。

第2种观点: 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中国、苏联等国立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刑事诉讼的一种独立证据。联邦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则将被害人陈述视为证人证言,对两者未作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但被害人和案件有密切利害关系,有可能因个人怨愤而夸大事实;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精神高度紧张、激动,而发生认识上、记忆上的错误。因此,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一定完全相同。它和其他证据一样,需经过认真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害人对其有意所作虚伪陈述要负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有证人证言不能定罪;犯罪确实、充分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法院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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