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5条之规定,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所致损害,其赔偿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但若此非机动车驾驶人初次使用者,那么在机动车负有责任的情况下,便需与驾驶人共同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在机动车已购买强制保险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负有限的垫付责任(仅限于支付抢救费用,无需垫付财产损失),且依法享有追偿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