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署名权并非著作版权,如电视工作者创作为职务作品,作者拥有署名权,余下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机构。顾名思义,版权即著作权,涵盖文学、艺术及科学领域作品作者所享有的各类权利(含财产权与人格权),乃知识产权范畴,包罗万象,从自然科学至文学、音乐、戏剧、美术、雕塑乃至摄影、电影拍摄等均囊括其中。署名权则是标识作者身份,于作品上注明之权利。实施版权登记流程需经过三步:1.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提请作品登记;2. 登记通过后,颁发作品登记证书;3. 审核期间(一个月)自登记机关接收入档全部资料之日起算。版权涉及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诸项权利:1. 发表权;2. 署名权;3. 修改权;4. 保护作品完整权;5. 复制权;6. 发行权;7. 出租权;8. 展览权;9. 表演权;10. 放映权;11. 广播权;12. 信息网络传播权;13. 摄制权;14. 改编权;15. 翻译权;16. 汇编权;17. 其他应属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