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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款未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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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须明确薪酬待遇,因这是劳动合同应包含的关键条款之一。
具体来说,完整的劳动合同应包括如下部分:
(1)雇主的企业信息,如公司名、所在地及法人代表等;
(2)劳动者个人资料,如姓名、地址与身份证号等;
(3)长期或短期的劳动合同时长;
(4)具体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场所;
(5)工作时长和休息日安排;
(6)薪资福利待遇;
(7)社会保障措施;
(8)劳动安全保护以及职业危害预防;
(9)法律法规要求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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