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诉讼流程中,被告人经历从被拘留到被定罪的四个主要审查阶段。每一个阶段,被告人都有为自身辩护的机会,但这些机会在性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在侦查阶段,即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机会较为有限,主要体现在对侦查人员的辩解,但这类辩解通常局限于提供明确的调查线索,而非广泛质疑指控。在被羁押期间,被告人的机会主要体现在向看守所管教人员或驻所检察官反映情况,这通常涉及到反映自己的不公正待遇,而非指控他人的犯罪。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会与被告人进行笔录记录,此时被告人仍有机会反映情况,但检察官可能会侧重于要求侦查人员补充材料,而忽视一些可能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或未成年人等。这一阶段,被告人的话语权仍然受到一定限制,信息不对等以及选择性举证的问题依然存在。
一审判决后的二审或再审阶段,对于被告人的辩护来说,更多是纠错性质的机会,而非主动辩护的机会。
因此,法庭上的一审开庭审理,对于被告人而言,是他们最后一次全面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在这一阶段,被告人可以通过起诉书了解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通过与同仓人员和办案人员的交流获得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并通过与办案人员的接触获得部分证据的了解。然而,被告人仍然无法获得全面的证据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辩护的深度和广度。
最后陈述环节,是被告人唯一有机会全面阐述自己观点和相关事实的阶段。在这个环节,被告人不仅能够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还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因此,被告人应当明确表达自己最后一次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确保法官充分理解其立场和需求。尽管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和程序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机会较少,但理解这一阶段对被告人的意义,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的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