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则上,仅使用财务章签立的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财务章主要服务于财务结算及开具收据、发票等合规事项,并可代为承担财务相关责任与享有相应权益。在签订外部合同时,需同时盖有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可使用其他印鉴,如财产章或发票章替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