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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能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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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复议申请:
如对不予立案决定存疑,可提出复议申请。
应递交至作出该决定之公安机关。
须在接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第七天内提交复议申请,阐释维系立案的原因。
接案部门应在七天内给出回复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 申请复核:
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可于接获复议决定书后七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级公安机关应在七天内做出决定。
若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原决定,下级公安机关需遵照执行。
3. 向检察机关申诉: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满者,亦可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诉。
4. 拒绝自诉:
5.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害方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侵犯其人身及财产权益,且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未予立案或起诉,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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