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代签合同的,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合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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