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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