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
一、参保人员范围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职工(企业或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居民,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2021年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即9400元。参保居民按选定缴费标准足额缴费后,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三、参保缴费补贴
对参保居民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当年缴费额400元以下的补贴标准为40元;当年缴费额400元(含)至600元(不含)的补贴标准为60元;当年缴费额6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80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加大资助。补助、资助与个人缴费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上限。
四、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征缴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29日。
五、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采用银行预存代扣、个人自主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缴费、到龄一次性补缴、代缴等征缴模式。
(一)银行预存代扣
参保人首次采取银行预存代扣方式缴费,需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点或者办税服务大厅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同时选定缴费档次。税务机关依据相应的时间批量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应提前预存足额费款)。
参保人如需取消银行预存代扣缴费方式,需前往当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点或者办税服务大厅取消委托扣款协议。
(二)个人自主缴费
参保人采取个人自主缴费,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根据本人实际进行多次自主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多次实际缴费总额。
(三)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缴费
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在受理集体补助时,应留存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同意的集体补助申请,申请应注明经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名单。在受理社会资助时,应留存经济组织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社会资助申请,申请应注明资助标准及资助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核定的应缴费额传递至税务部门,缴费单位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客户端(代收)等渠道进行申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或社会资助不替代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四)到龄一次性补缴
到龄一次性补缴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即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进行缴费。
(五)代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于3月底前完成代缴人员的集中确认和标识,此后依相关部门数据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传输给税务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代缴、财政补贴,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直接转入财政专户。税务部门对代缴人员不进行集中批扣,代缴人员可通过海南省农信社聚合二维码、微信、支付宝、部分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和APP、部分银行柜面等渠道进行多次自主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发〔2014〕23号)
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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