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风险提示: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依法筹办公司设立的各种事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公司能不能成立,以及成立以后公司的状况。所以,发起人对设立公司,应当承担法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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