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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原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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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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