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青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职责是哪些
青岛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仲裁委员会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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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委员会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吗?
劳动仲裁决定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若是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之中的内容,那么劳动仲裁胜诉的一方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不得向仲裁机构提出该请求,只是由于仲裁机构是没有强制执行的资格的。
劳动仲裁决定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但是,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胜诉后,只要对方未提起诉讼,该裁决已经生效。而对方拒不履行裁决义务,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要向人民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二、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流程是什么?
1、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
2、需要向人民提交裁决书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申请执行的事项,只能是裁决书裁定的范围,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强制执行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诸如因劳动争议等事由,提出仲裁请求之后,仲裁机构若是受理该请求,那么就会在限定的期限内开庭宣判并颁发裁定书。若是在裁定结束之后,败诉的一方在限定的期限内,并没有按照裁定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对方当事人是可以在整理裁定书等相关材料之后,向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的。
如果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的,那么劳动者可以首先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在劳动仲裁的裁决作出之后,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劳动诉讼,请求人民予以判决。
相关内容:劳动仲裁管辖地怎么确认
一、劳动仲裁管辖地怎么确认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一个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其中一个。
需要注意的是,相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具有优先权,即: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何时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劳动仲裁可以申请保全吗?
为了保障以后能将足额收到所拖欠的工资,以防用人单位转移财产,劳动者可以向人民申请对用人单位进行财产保全,且不需要担保。
发〔2017〕70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规范裁审程序衔接(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但并不是所有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均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需要注意,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若是不在此范围之内。当事人要想解决纠纷,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方式,比如诉讼。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1、市级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师级及以下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驻宁和的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4、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在宁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企业的下属单位,其它非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134家之外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5、上市企业、市属国有及市属以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6、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7、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民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8、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是时间多久
在经过仲裁委处理后,要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诉讼。但提起劳动诉讼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否则的话将不会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该内容由 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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