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租房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不符合或未保持合同要求、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等;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包括未按约支付租金、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擅自转租转借换租等。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承租人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违反租房合同怎么办
出租人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或者房屋不按照合同规定维修,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当负责维修;承租人有权要求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支付租金外,还应当支付违约金。逾期一段时间(私人租赁六个月)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